2023年-2026年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508110009-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10栋
供应商(乙方):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金茂大厦南塔32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2026年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3年-2026年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 | 江、湖治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1384519.52 |
合计金额小写:11384519.52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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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梅溪湖湖面面积约3000亩,包括梅溪湖湖泊、雨水净化区、三环线撇洪渠及生态塘、茶场村撇洪渠、桃花岭高排渠生态塘、石塘水库的水域维护及梅溪湖综合泵站和扩容泵站、闸门、橡胶坝、截流井(智能弃流井)等设施维护管理。服务委托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合同金额明细:合同总金额为11384519.52元/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委托运维管理期限内,委托运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维护管理方案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梅溪湖西湖泊水质稳定达标在地表Ⅲ类(总氮除外)水质标准,梅溪湖东湖泊水质稳定达标在地表IV类(总氮除外)水质标准,确保湖面干净整洁、水生态环境良好;确保泵站、闸门、橡胶坝、智能弃流井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梅溪湖湖泊、石塘水库汛期安全。若水质未达标(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被行政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要求、质量及标准:
序号 | 服务要求 | 质量及标准 |
1 | 水质稳定达标 | 梅溪湖西湖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体(总氮除外),梅溪湖东湖水质控制目标《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体(总氮除外) |
2 |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 设施设备齐全完整、定期保养,在出现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整修 |
3 | 水生动、植物管理 | 水生植物根据其生长特性及时进行收割,水生动物根据生态评估要求科学进行放养及捕捞 |
4 | 安全管理 | 调节湖泊、水库闸门,科学控制湖泊、水库水位,确保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稳定;维护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管理设备及巡逻设备安全有序运行 |
5 | 应急保障工作 | 当梅溪湖水质出现异常,梅溪湖、石塘水库出现重大汛情时候,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应对 |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必须配备必要的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方案,机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运维服务技术团队人员14人且具备相应技能。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必须配备专业水生植物收割船、巡逻艇、防汛排水抢险车(流量≥2000m3/时)、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功率≥1000KW)、水草收割船等作业设备。
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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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461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按当季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河西支行(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800237448702018)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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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1 ——2026-08-31
五、服务地点
湘江新区梅溪湖片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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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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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验收标准:
①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按月考核,按季验收。验收期为该季度服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验收时乙方需提供本季度相关考核资料。
②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③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④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⑤甲方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⑥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⑦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⑧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质控制指标见下表:
序号 | 标准值项目分类 | Ⅲ类 | IV类 |
1 | pH值 | 6-9 | 6-9 |
2 |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 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
3 | 化学需氧量(COD)≤ | 20 | 30 |
4 | 总磷(以P计)≤ | 0.2(湖、库0.05) | 0.3(湖、库0.1) |
5 | 氨氮≤ | 1.0 | 1.5 |
6 | 溶解氧D0≥ | 5.0 | 3.0 |
7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4.0 | 6.0 |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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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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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乙双方协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负责项目区域内的维护管理及水质保障工作的验收。
5.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制定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6.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作进行督导,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后全面执行。
8.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9.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10.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按照《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项目运维管理方案》进行维护。
5.乙方不得将所管项目的全部工作转给第三人,但可以将部分专业性项目分包给第三人,分包人的资质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乙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得延误。
7.乙方有义务对所管项目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设备日常养护等年度工作计划。
8.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9.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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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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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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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彭首志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春 |
委托代理人: | 彭琼 | 委托代理人: | 刘卫华 |
附件列表:
- (2025-2026年续签)合同附件: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