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本次评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拟建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价。针对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提出合理的防治措施与治理建议,有效地避免或减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为土地组卷报批及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依据。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的正常进行,按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要求,通过对工程范围及周边地区相关资料收集分析和地质矿产调查,在充分理解规划设计和地质矿产资料的基础上,查明评估区内矿业权分布状况,对建设用地进行矿产资源调查,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政策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394号令)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
(2)《地质灾害分类分级》(DZ0238-2004);
(3)《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T/CAGHP 001-2018
(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
(5)《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 32864-2016,2017 年 3 月 1 日实施);
(6)《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2024 年 8 月 1 日实施);
(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年版));
(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9)《崩塌、滑塌、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39 号,2026 年 6 月 15 日施行)
(3)《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2024年8月自然资源部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
(4)《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
(5)《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 号,2026 年 7 月施行)。
(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筑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辽国土发〔2002〕22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7)《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国土资源部文件。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目前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文件。
(9)《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 号,2023 年 7 月 26 日实施)
(10)《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11)《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
(12)《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设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自然资发〔2021〕42号)。
(13)《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3]19号)。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充分收集评估区自然地理、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区域地质等相关资料,调查并阐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
(2)查明评估区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规模、特征、损失情况及影响因素和引发因素等,并对其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3)对拟建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和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对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4)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对拟建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段评估,根据危险性分段、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其建设场地适宜性进行评估。
(5)针对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与治理建议。
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通过对工程范围及周边地区相关资料收集分析和地质矿产调查,在充分理解规划设计和地质矿产资料的基础上,查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矿业权情况,论证项目是否压覆查明矿产资源,确定压覆范围与资源量,论证压覆是否不可避免,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矿业权补偿提供技术依据。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单个项目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提供相关必要资料,3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并取得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履约地点: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服务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及国家、地方地质灾害相关法规,完成现场调查、危险性综合评估,编制完整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附图附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执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对建设用地进行矿产资源调查,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及附图附件;成果满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及备案报批要求,报告签章齐全,纸质及电子资料完整,做好项目资料保密。配备符合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项目。
单个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提供相关必要资料,3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并取得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效率要求:接到修改意见按时完成报告修改;固定项目对接人,及时报送工作进度;无条件配合评审汇报、备案技术服务。成果若因编制单位技术原因无法通过审查,由成交单位无偿修改至合格。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等规范要求,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取得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相关工作,通过并取得取得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合同履行期限:拟定三年,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最多续签2次,且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与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相冲突,则当年服务期满后合同终止,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或监狱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10月26日16时00分至2026年11月03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请按照相关通知和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或其他不符合要求事宜,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如遇系统故障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按无效标处理。 5.特别提醒: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及答疑文件,如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