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余良:(公民身份号:330325XXXXXXXX46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宁交路执〔2025〕2144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宁交路执〔2025〕21444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书面文本。
附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宁交路执〔2025〕2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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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