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乙方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乙方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甲方。乙方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甲方同意,不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4)甲方可以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终止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现不实报告一次要求及时整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检材/样本接收、内部传递、处置、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鉴定原始记录、资料和鉴定文书至少应当保存10年,特殊情况应当永久保存。
(1)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现场勘测、检验、鉴定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服务响应时间: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赶到甲方指定现场(特殊情况1小时内踏勘现场)。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乙方需与甲方承办人及时沟通说明情况,如未进行说明,每延期1小时,按照300元/小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或累计延期超过12小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年度预算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服务期间,乙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提供检测、鉴定服务等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类型、鉴定数量及《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表》核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按程序申报结算,最终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实际结算金额未超过预算金额的,按照湘发改价服[2021]798号文件《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鉴定项目单价*80%*实际鉴定量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超过部分无需支付费用,甲方仅需按预算价格进行结算。若在合同期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鉴定项目单价按照最新标准执行,但预算价格不予变化。 预算金额为:60万元/年,120万元/两年(2)采用不限制鉴定次数且鉴定费用上限包干的方式(年度结算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总价60万元/年)。根据每半年度实际鉴定数量及考核情况按实结算,分半年度支付;当结算总额未超过总价60万元/年时,按实际金额结算;当结算总额超过预算总价60万元/年时,按预算总价60万元/年结算。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付款期限顺延,且不视甲方违约。
(3)付款方式:按每半年实际鉴定数量进行结算,每半年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核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半年费用。
甲方根据实际鉴定类型、鉴定数量、中标价格及附件2《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机构考核表》核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
(4)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78780180808928808)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考核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考核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考核表。
(6)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可以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如出现结算不准确、不公平、不公正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含本数)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及其检验人除对样品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年度预算金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案一档:由承办人、中队长、主管副大队长依次签署意见。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应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鉴定文书所涉及的原则、原理、具体计算结果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说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乙方提供的鉴定人员对相关程序的推进进行配合,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甲方需配合乙方签署鉴定档案表格。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5.乙方确保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甲方。乙方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6.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7.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委托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8.乙方须保守甲方信息、案件相关信息、合同内容等秘密,未经甲方以及信息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复制、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无效等情形而失效,为长期有效。
9.乙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合理的鉴定原则,不得出具偏袒性的意见书。
10.乙方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且无回避情形的人员进行鉴定,并保证采用适合鉴定标的物的检验、鉴定方式并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应保证鉴定标的物不受损,鉴定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并应对其提供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因乙方人员造成甲方、乙方、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应当指派具有专业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人员踏勘现场,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得破坏现场。
12.乙方必须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第三方承接。
13.乙方负责对甲方移交的资料及标的物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若乙方将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因资料缺少、标的物保管不当损坏等导致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准确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鉴定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或相关规定、流程对标本进行处置。
14.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相关技术条件,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5.乙方承诺其所提交的成果资料系其独立完成,具有独创性、新颖性,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违反该约定导致侵权的,由乙方承诺全部的赔偿责任。
16.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履行义务,无甲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行事。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提供的检验鉴定文书违反相关规定或乙方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或拒绝整改或提供三次不符合规定的或考核低于95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年度预算总金额(即60万元)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4.乙方承诺其拥有出具检验鉴定文书的相应资质,如相关资质材料虚假或资质不符,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年度预算总金额(即60万元)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5.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文书,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照年度预算总金额(即60万元)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天未提供鉴定意见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年度预算总金额(即60万元)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6.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资质出现问题、后果严重的虚假报告,或者一年工作中有三次及以上严重失误的,甲方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违反合同项下承诺保证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