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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力都·星翰雅苑实景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公告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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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力都·星翰雅苑实景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202505260033-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综合楼9楼

供应商(乙方):湖南和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四线以东,凉塘路以北鹏基诺亚山林维也纳5栋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长沙经开区力都·星翰雅苑实景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JKCG-F202505260033)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力都·星翰雅苑实景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力都·星翰雅苑项目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力都·星翰雅苑实景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共计样板房户型两套,分别为105户型、133户型,户内层净高为2.78m。(具体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人要求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力都·星城雅苑实景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等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砌筑及拆除工程:轻质砖墙、标准砖墙、卫生间陶粒回填、水泥纤维板包管、砖砌体拆除、垃圾外运; 2、装饰及软装工程: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墙面工程、油漆、涂料、门窗工程、柜体工程、其他工程、家具产品、软装灯具产品、饰品产品、挂画产品、织物产品、地毯产品、窗帘产品; 3、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空调工程、弱电工程。具体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07-31

计划竣工日期:2025-09-29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工期要求:60日历天(以采购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2、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3、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规定进行保修。

4、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

5、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07123.81

(1)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捌仟柒佰陆拾叁元捌角贰分(8763.82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2.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单价合同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本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款按月支付,每月按照形象进度完成节点的70%支付(不含预备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所有手续办理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不含预备费),结算资料送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办理完最终结算审计且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审计金额的97%、剩余3%结算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该质量保修金同时作为风险保证金,如发生须扣除风险保证金的情形,承包人同意可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扣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或风险保证金时由承包人补足。在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或风险保证期满后(如发生审计检查,以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结束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90%(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无息返还至承包人。本工程自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至5年防水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且结算审核完成后,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10%即预留的防水质量保修金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无息返还承包人。

4.预付款保函:

/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陆振权

证书名称:一级注册建造师证

证书编号:湘1432006200905737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验收、交付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验收方法: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绿化工程为2年。

8.其它工程为2年。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1发包人违约

2.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2.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不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仅顺延工期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仅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其他: 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暂停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第7.8.1条)、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条)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均不适用,承包人予以确认且无异议。

2.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2.2 承包人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情形:

(1)在发包人日常施工管理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的,或被通报批评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上述问题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量或安全整改通知单进行回复或整改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或告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在日常施工管理中发现承包人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不能达到项目进度、安全及质量要求的,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7个日历天之内无条件对不合格管理人员或施工班组进行更换,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4)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规范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的编制、整理(甲指分包的资料由分包单位负责整理交总包,再由总包统一归总报送)。所有资料需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资料与实体进度不同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人员,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逾期整改的,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工程资料必须与实体相符,相关岗位人员须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资料与实体不符或代签现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自身企业文化的宣传,为发包人在外架和其他显眼位置制作及安装标识系统,具体费用在清单中单列或现场洽商。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难以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委派具备能力的班组和人员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 8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材料与设备的采购,采购之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如有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组织材料设备进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无条件对材料设备进行退场处理,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经发包人或其他管理部门抽查,发现承包人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且未事先书面请假批准的,承包人须按项目负责人5000元/次,其他人员2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连续抽查不到岗,则按两次抽查时间之间连续计算缺岗天数,并累计计算违约金。

2.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违约金、延期支付进度款、解除合同等承担方式。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经发包人确认,可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2.2.3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违法转包的;

(3)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①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②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

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3、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6、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7、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违法转包的;

(3)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计划开、竣工日期以纸质合同约定为准。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汤金淮法定代表人:刘松涛

委托代理人:沈霞委托代理人:陆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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