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充电站充电设备采购(一标段)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的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提问一 1、针对标段一的采购数量,只提到14套360kW充电堆和69套480kW充电堆,以及11个单桩单枪终端和180个单桩双枪终端。而在招标技术要求里面只能知道终端的数量是4终端(双枪终端)或8终端(单枪终端)。
请问:根据此信息无法准确计算出360kW的充电堆具体是带几个单枪终端,几个双枪终端,480kW的充电堆具体是带几个单枪终端,几个双枪终端。请明确指出具体终端配置数量?"
答:本项目设备采购数量最终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且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360KW及480KW充电主机应支持最少4个直流双枪充电终端。
提问二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 (1)中要求“所有投标产品在投标文件需要明确设备具体规格,对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综合比较各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对应各个技术参数指标。检验依据为:NB/T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桩技术条件;NBT/T33008.1-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
疑问:此项内容在评分标准内无分值且无明确说明事宜,是否理解为“技术部分(A)评分标准”相关评分项中要求提供的第三方非关联机构的测试报告和第三方非关联机构的实验报告的试验依据标准含NB/T33001-2018和NBT/T33008.1-2018即可?请明确。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 (1)控制部分中要求“投标人投标设备的主控制器及程序为自研得2分,主控制器及程序为自研自产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自研应提供对应主控制器及程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记录、委托生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主控制器自产的应提供对应主控制器及程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记录、生产能力证明,生产物料进、消、存记录,关键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疑问:主控制器及程序为自研自产的,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提供委托生成合同及发票?主控制器及程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否指控制软件的著作权?评审记录是否指研发评审记录?生产能力证明是否指工厂及产能介绍?生产物料进、消、存记录,是否提供相关清单记录?
3、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二)充电桩技术规格共同条款 显示与输入功能中要求“待充电机配置显示和输入设备时,应显示下列信息——运行状态指示:待机(绿色)、充电(红色)、告警(黄色)”
疑问:各充电桩厂家灯语设置不同,均按照待机、充电、告警分类,如待机(绿色)、充电(黄色)、告警(红色),请确认此分类是否可行?请明确。
4、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二)充电桩技术规格共同条款 插枪自动进行VIN码识别鉴权充电功能中要求“充放电设备应具备识别车辆插枪后,在设备液晶屏幕上选择充电启动方式(扫码、VIN、刷卡), 在选择 VIN 充电时,设备进行工作自动识别车辆 VIN 码信息,提交平台进行鉴权充电。此功能启停应可以进行投退”
疑问:关于“此功能启停应可以进行投退”的描述是否有误?请明确。
答:1、拟投标设备提供的第三方非关联机构的测试报告和第三方非关联机构的实验报告最低应该满足:NB/T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桩技术条件;NBT/T33008.1-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
2、
(1)主控制器及程序为自研自产的,不需要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及发票。
(2)主控制器及程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包含指控制软件的著作权。
(3)评审记录是指软件研发的相关评审记录
(4)生产能力证明指具备生产主控制器的能力的相关证明。
(5)生产物料进、消、存记录,提供相关清单记录。
3、已明确提出技术要求,投标设备需按相关要求提供。
4、关于“此功能启停应可以进行投退”的描述无误。
提问三 文件中提出履约达到50%后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的招标文件写的太明显了吧,是不是只要不是你们的意向单位中标,你们就可以卡他们,然后解除合同换成你们的意向单位,明显后期人为操作空间很大嘛,还有我们投标单位凭什么要按照招标金额的代理费来缴纳代理费,履约保证金为什么也要按照中标金额来缴纳呢,对于上述费用是不是也应该减半呢,不然就有失公平。甲乙双方是平等的。请贵单位正面回答,同时进行修改。同时也请你们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答:基于项目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因中标人(乙方)能力不足、履约不力或其他采购计划发送变化等非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存在重大风险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时,甲方拥有必要的法律救济手段,避免损失扩大,保障项目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此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精神(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为保障中标单位设备采购项目中的权益设置最低采购金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该条款不修改。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允许的担保形式(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根本目的是担保中标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覆盖整个项目招标过程的专业服务,且本项目的收取比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调整。
提问四 我公司为知名品牌充电桩代理商,因为品牌制造商在重庆已将代理权都授权给了我们公司,为什么你们的招标文件不允许授权代理商呢,参与了无数同类型的投标同时履约情况也很好,你们宁可违背招标文件的常规设置也要排除代理商资格,不知道你们设置是的目的为了什么?请你们修改回公平公正的招标要求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项目因后续中标方应给与招标方完整设备维修授权,为了维修权限转让为了保证维修权限转让的顺利进行,及技术对接高精准性,及后续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项目须直接与制造商进行对接,故设置仅接受制造商投标。
提问五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投标人资格一栏中说的要求提供所投项目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请问是否需要提供本次供货规格产品的所有形式检验报告?
答:所投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为此次拟投标供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 标段划分的表格相关内容。
提问六根据招投标法现在的招投标均采用电子标,但是你们还在采用并要求投标文件是纸质的,都知道纸质标书有很多弊端且可以制造很多猫腻,同时还可以帮助意向投标人和投标单位,中标后还可以随时替换中标单位的标书,同时很多外地企业根本没有办法从外地到重庆来交投标资料也是存在故意缩小投标单位,贵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投标法将纸质标书改为电子标书。
答:目前重庆市因仅要求必须招标项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且考虑此行业的项目较少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多数设备制造商参与重庆市电子标经验较少,为避免各投标单位在操纵不当导致无法解密或者其他电子投标文件的问题,为方便大多数投标人,故采用大家更为熟悉的纸质标。
提问七你好,查看了招标文件,全国对于物资采购类的项目均可以接纳品牌代理商进行投标,但招标人却在本标段设置只接受制造厂家,因为厂家在很多区域都会和当地代理商合作,这样设置明显故意缩小参与投标人范围,明显有排他性,请招标人修改为允许代理商参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项目因后续中标方应给与招标方完整设备维修授权,为了维修权限转让为了保证维修权限转让的顺利进行,及技术对接高精准性,及后续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项目须直接与制造商进行对接,故设置仅接受制造商投标。
提问八 因公司总部在外省,标书制作在重庆本地,所以请问:可否总部进行一个公章授权给投标专用章的授权函(盖双章),然后标书中的所需公章部分均盖投标专用章,谢谢。
答:因专用章各个单位样式不一,各投标单位的专用章是否备案也存疑,为避免招标人的法律风险,请各投标单位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投标。
提问九 需要提供人员住房公积金证明吗?
答:招标文件无此要求。
招标人:重庆驿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标段一答疑补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