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1110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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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香港湾仔骆克道88号25楼房产 | ||
| 转让底价 | 1285.97万元(人民币) | ||
|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郑小姐 联系电话: 0755-26566673
联系人:萧小姐 联系电话: 0755-2656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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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香港湾仔骆克道 88 号25楼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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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号 | A1442485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 标的状态 | 租赁中 | 建筑面积(㎡) | 136.68 | |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是 |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 | 不涉及 | |
| 其他重要说明 | 1.房产实用面积:136.68平方米。该物业位于已发展住宅区及办公区,区内大多是住宅大楼, 综合用途物业及办公大厦,区内拥有完善购物设施。
2.房屋结构形式为钢混结构,建成于 1990 年 5 月。室内配套设施有上下水、照明电、通讯、空调等基础设施齐全。该物业用途为办公,依据政府租契持有,土地租赁契约由1929年5月25日起,持续99年并可续期99年。截至评估基准日,骆克道88号25楼商业单位已对外出租,并产生租金收益,资产状况良好。
3.鉴于标的资产位于香港,根据香港有关规定,各方须聘请香港律师进行过户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聘请律师费用。
4.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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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5月20日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年10月28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5】第2428号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98.69万元(港币) | ||
| 备注 |
评估值为港币1,398.69 万元,评估基准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港币 0.91941,折算后评估值为人民币 1,285.9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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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雄企业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10-20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人保运营申请处置中雄公司名下两套香港房产相关事项的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 50万港币。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先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查看,自行了解标的资产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及过户等情况,对标的资产的现状以及瑕疵了解清楚,并对标的资产的价值以及买受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后方可参加受让。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手续。
10.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由于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交易双方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需要各自尽快聘请香港律师,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 60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香港的《房屋正式买卖合约》。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标的资产带租转让,交易双方同意,交接之日(双方完成《转让契》签署)前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产权持有方所有,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目前租赁合同到期日是2028年3月14日(含此日)。标的办理完成交付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标的办理完成交付后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由租客承担的费用继续按租约执行。
13.受让方须在签署适用香港法律的《房屋正式买卖合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署转让契(Assignment), 并交予转让方律师行,转让方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署,并将该《转让契》交给受让方律师行。转让方律师行将该《转让契》交给受让方律师行的当日,该房屋的交易即告完成。
14.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以及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1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及本转让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6.本项目以人民币作为挂牌底价(挂牌底价按照评估价在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中间价汇率1:0.91941折算),交易价款以港币结算。成交价格确定后,成交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以港币转账至转让方指定的香港银行账号(账户信息联系项目经理),成交价款的尾款支付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折算后若成交价款低于挂牌底价在评估基准日折算的港币金额,按评估基准日的折算港币金额支付。
17.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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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展示安排 | 踏勘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
联系人:刘妍妍;联系电话:0755-259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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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50万元(港币) | |||
| 截止时间 |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账户信息联系项目经理)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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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0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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