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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8号综合楼第六层房屋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657)

南宁市 其他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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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报名网址:http://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cd4b319c45f342e598571123468fc477.html

项目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8号综合楼第六层房屋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657

挂牌价格

197,348.40元/年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7月22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7月28日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8号综合楼第六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14134号,为南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具备无争议的完全处置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异常状况。综合楼房屋参考面积总计4859.58㎡,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单位自建,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非住宅,框架结构,外墙贴瓷砖,配有两步梯和一座电梯,楼梯通道门为双开防盗门,房屋入户大门为双开玻璃门;本次出租标的位于第六层,参考面积548.19㎡,层高约4米,室内地面贴瓷砖,墙面及天面刮腻子,房屋内包含多间办公室,配备独立卫生间,当前处于闲置状态。拟出租房屋已安装水电一户一表,每层配备独立的DTS606型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水表规格:DN25,不提供机动车泊车位。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租期(年)

挂牌价格(元/年)

竞租保证金(元)

用途

标的现状

1

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8号综合楼第六层房屋

548.19

3

197,348.40

20,000.00

办公、居住(除餐饮经营、存在大噪音污染、存在安全隐患项目以外的商业经营活动)

空置

备注及其他说明:

1. 以上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 租金每年递增3%。

3.本次出租标的不包含内部任何可移动的物品,所有可移动物品均不属于此次出租范围。

4.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覃铭勇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PF14Q1K

经营规模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97,348.40元/年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金额等同于成交价2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首期租金,下一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租期届满的10日前付清。

租赁期限

3年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合法存续企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3.意向承租方无不良征信记录,其中企事业单位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现场勘察确认书;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的承诺文件;

6.企事业单位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

7.无不良经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现场勘察确认书;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的承诺文件;

5.无不良征信记录的证明文件;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期限:3年。

3.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首期租金,下一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租期届满的10日前付清。租金每年递增3%。

4.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金额等同于成交价2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5.租赁标的的物业管理费为2.5元/㎡·月(仅包含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电梯维护费,不包含电梯维修费),出租方收到费用后,应指定收款单位开具相应发票给承租方。

6.出租方保证其有权将租赁标的出租给承租方。

7.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管理,遵守业主公约。

8.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对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和对承租方的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方须给予配合,并按出租方的要求完成整改存在的问题。

9.租赁期间,承租方是租赁标的的实际管理人,该标的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器使用不当、在标的内摔倒、给承租方及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等。

10.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承租方应主动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因证照不齐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经营,承租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

11.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的安全和消防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关义务。承租方应按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承租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与之相关所有费用。

12.租赁期间,租赁标的范围内的排污管道堵塞由承租方出资疏通。

13.租赁标的的日常维护和零星维修(含装饰装修、门窗更换或维护、屋内水电线路)由承租方承担,标的的结构性维修由出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方标的及配套设备、设施损失和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损失或给予修复。

1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及原有的配套设施,如需拆改标的的梁、板、柱、墙等结构部件或安装特殊设备及在租赁标的内开展的所有建设活动(包括外墙或外立面装饰装修、设立广告招牌、门头招牌或电子屏设施、接入市政雨污管道、渣土外运等),均按以下约定执行:

(1)租赁标的广告招牌、门头招牌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不能突出墙面,不得影响居民生活采光。

(2)租赁标的门面安装霓虹灯、射灯、灯箱、电子屏等设施不得直射居民房屋,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3)承租方应将施工装修方案(含设计图纸)呈报出租方审批备案,取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出租方的审批仅表示同意装修,不代表认同承租方施工装修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若因承租方施工(或建成品)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若人民法院判决出租方承担责任的,承租方除应赔偿出租方已承担责任部分,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出租方因追索承租方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的损失,承租方应另行赔偿。

(4)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纠正破坏标的主体结构的装修方案及装修行为。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完成整改;若逾期,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5日未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委托第三人整改,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若承租方申报事项属于需向政府部门或特种行业审批单位申报批准的,由承租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出租方予以协助配合。

(6)承租方向政府部门或特种行业审批单位申报所获得的批准文件,应及时报送出租方备案。

15.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承租方安装的广告设施、空调等可拆除的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承租方加建的建构筑物(含建筑装饰成品)原则上由承租方拆除并按原状恢复,或者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拆除及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经由出租方同意保留的建构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承租方补偿。

16.承租方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其它容易造成污染的物品存放于租赁标的内,严禁盗用或违规使用出租方的水电。

17.禁止把货物、垃圾等物品堆放在租赁标的外的公共区域,房屋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由承租方及时自行清理。

18.承租方需要安装电话、电视、网络线的,须自行办理,并须及时付清使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19.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的次日,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并将其所有的物品财产(如:各类家具、电器、空调等)搬走;逾期三天未搬走的,视同承租方已抛弃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出资建设的建构筑物(如:各类建筑物、装饰装修物、广告招牌等)逾期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由出租方处置或无偿接收,涉及拆除、搬移、恢复、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0.承租方逾期交还租赁标的的,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照当期日租金标准的1.3倍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逾期达三天的,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未搬走的物品财产及设施设备并收回标的,因此所发生的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1.如因政府征收、征用租赁标的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均可解除租赁合同,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政府支付的补偿金中属于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归出租方;属于对承租方的营业损失的补偿款归承租方;属于对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设施、设备的补偿款归承租方。政府所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双方各领取50%。

22.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元)

2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7月28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处置

方法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现场勘察确认书

4.承诺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潘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34、19377187706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官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为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证明(非法人组织无不良经营记录)25-6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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