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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高堆公交场站项目施工/标段补遗答疑文件

成都市 其他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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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14,775.31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都区高堆公交场站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新都区高堆公交场站项目施工/标段作如下补遗: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1.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 7.2.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但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承包人不含暂列金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修改为:

“7.5.1.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以及因此导致的经合理计算的费用损失明细与证明资料。承包人应按第 7.2.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若承包人按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措施报告实施了有效的赶工,并确保了最终工期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批准的延期后的工期,则因该次发包人原因延误所直接产生的、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合理赶工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若承包人未采取或不按审批的赶工措施执行,导致工期最终延误,则承包人无权就此次延误事件主张任何费用补偿,且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 承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情形外,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承包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列、赔偿款计算方法、金额等均是根据充分考量后确定,对其法律意义及责任承担均知晓并充分理解接受,并不存在约定过高之情形。承包人承诺自愿放弃就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过高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调减的权利;发包人损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和违约金、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如本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发包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主张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修改为:

“16.2 承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情形外,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发包人损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和违约金、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如本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发包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主张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2.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A、本工程项目对时间节点严格要求,签署本协议之前承包人已清楚知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 30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2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3 ‰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B、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或进度款中另按 1 万元/天提取违约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 点是指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修改为:

“16.2.2.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A、本工程项目对时间节点严格要求,签署本协议之前承包人已清楚知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 30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2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3 ‰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对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B、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或进度款中另按 1 万元/天提取违约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 点是指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

5、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02月10日10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招标文件涉及本条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6、其余内容不变。

招 标 人: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1月22日

新都区高堆公交场站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新都区高堆公交场站项目施工/标段提问回复如下:

一、问:本工程约定了弱电专业工程暂估价为1000万元,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未见招标人指定总承包服务费金额,请问是否需要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若需填报,请招标人另行约定总承包服务费金额。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1.2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如下: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问:工程量清单说明“招标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时选用的品牌可按招标人提供的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中同等档次的品牌进行报价,招标人未提供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的,投标人须注明品牌及规格型号。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附件。” 疑问:请问投标填写参考品牌时,是否将品牌填写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备注栏中?

答: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未要求填写。

三、问:工程量清单中“门窗工程”限价综合单价过低。 疑问:如“成品钢质甲级防火门限价综合单价为379.83元/m2”“成品钢质乙级防火门、成品钢质丙级防火门限价综合单价为306.91元/m2”,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参考品牌表查询,甲级钢质防火门材料价格为507.52元/m2,乙级钢质防火门材料费单价为495.83元/m2,限价综合单价远低于市场价,请招标人修改单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问:工程量清单说明中“3.10.3计日工:计日工项目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零星工作项目,零星人工单价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和施工期间四川省造价站颁布的计日工人工单价执行。” 疑问: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间,是否无需要填写计日工表计日工单价?

答:无需填写。

五、问:弱电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为1000万元,控制价中计取附加税为0%,请问投标报价时是否也无需要计取附加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六、问:招标文件P225页“3.1.1.21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如下: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疑问:约定不合理,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应约定总承包服务费,请招标人给定总承包服务费金额。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七、问:招标文件P225页“8.1.4.1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和配合工作,所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本合同总承包服务费及清单相关费用中。” 疑问:约定不合理,清单中未看到招标人给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且清单综合单价未包含该笔费用。请招标人另行约定总承包服务费,明确总承包服务费计费基础或给定总承包服务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1.2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如下: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八、问:招标文件P218页“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9)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无条件免费向发包人及委托单位提供临时通行道路及工作面,配合相关单位工作,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会通道并进行免费维护和日常清扫保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不含暂列金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计。” 疑问:该条款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免费”提供多项配合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属于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及成本转嫁给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规定,招标人应明确列出此类工作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费用标准。建议明确该等工作的具体范围、计量规则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单方面加重承包人责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义务为现有施工现场范围内或紧邻的、合理的通行与作业便利,相关单位的进场及工作安排,且其活动属于与本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范畴,承包人即应提供配合。

九、问:招标文件P221页“(34)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疑问:该条款虽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要求,但未明确当发包人进度款支付延迟或不足时,承包人工资支付义务的例外情形或保障机制。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议条款补充:若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支付工资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明确工资专户资金补充机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的规定,无论工程款支付发生何种争议,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按月、足额"支付义务都是无条件的、不可抗辩的第一责任。若补充"因发包人原因可例外"的条款,与《条例》所确立的"工资支付与工程款纠纷分离处理"原则相悖,现行法规体系已经为"发包人未付款"的情形设置了完整的保障和追偿机制,无需在单个合同中重复约定。本项目将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将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拨付至该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问:招标文件P235页“7.5.1.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 7.2.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但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承包人不含暂列金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疑问:该条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明显违背《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7.5.1关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原则。此属典型的不合理风险转嫁。建议删除该费用免责条款,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相应的停工、窝工、机械闲置等损失。

答:本条款调整为“7.5.1.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以及因此导致的经合理计算的费用损失明细与证明资料。承包人应按第 7.2.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若承包人按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措施报告实施了有效的赶工,并确保了最终工期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批准的延期后的工期,则因该次发包人原因延误所直接产生的、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合理赶工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若承包人未采取或不按审批的赶工措施执行,导致工期最终延误,则承包人无权就此次延误事件主张任何费用补偿,且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十一、问:招标文件P237页“8.1.4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环保督察、高温限电等相关政策原因可能导致发包人提供材料无法按计划时间到场的情况,应保证发包人供货时间充足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供应计划,承包人不因上述原因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如因供应计划未及时提出,发包人提供材料未能按计划时间到场,也不因此提出工期延后。” 疑问:该条款要求承包人承担因“环保督察、高温限电”等政策性原因导致发包人供材延迟的全部风险,甚至因承包人供应计划提出不及时而完全丧失工期索赔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1条关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精神,此类政策性风险通常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建议修改为: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材料延迟,工期应相应顺延,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供应计划的责任应限于其过错范围内,不应完全排除其工期索赔权。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款旨在明确,对于“环保督察、高温限电”等可合理预见的、周期性的或常规性的政策性影响因素,属于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的常规商业风险与管理责任。承包人有义务通过提高计划前瞻性、优化施工方案、建立应急预案等方式,主动应对此类因素对工期和成本所造成的常规影响。

十二、问:招标文件P246页“10.7.1.2 对于暂估价分包单位,承包人除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 3.5 条之规定给予工作支持外,还须提供如下支持:承包人需对暂估价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实施管理并提供配合服务工作。” 疑问:条款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招标确定的暂估价分包单位实施全面管理,但未明确相应的管理授权、费用及责任划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0.7款,暂估价项目的实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管理责任与费用应相匹配。建议明确承包人对暂估价分包单位的管理权限范围、管理服务费用的计取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责任无限扩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作为发包人,在暂估价分包管理模式中,核心目标是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总包工程无缝衔接,同时明确总包单位的责任界面,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管理内耗与纠纷。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是行业惯例与合同体系的内在要求。对暂估价分包单位的管理与配合,是这一总责的自然延伸,承包人对所有进场施工的单位(包括发包人依法招标选定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其作为本项目总承包方的法定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

十三、问:招标文件P246页“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该条款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估价项目延迟风险完全转嫁给承包人,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示范文本精神相悖。因发包人原因(如招标延迟、指定分包单位问题)造成的费用增加,理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答:本条款调整为“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问:招标文件P256页“16.2 承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情形外,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承包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列、赔偿款计算方法、金额等均是根据充分考量后确定,对其法律意义及责任承担均知晓并充分理解接受,并不存在约定过高之情形。承包人承诺自愿放弃就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过高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调减的权利;发包人损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和违约金、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如本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发包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主张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疑问:该条款要求承包人预先放弃请求法院调减过高违约金的权利,并定义了极为宽泛的“发包人损失”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调减违约金是法定权利,预先放弃该权利的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将间接损失、商誉损失等全部纳入赔偿范围,加重了承包人责任。建议删除承包人放弃调减权的条款,并合理界定损失范围。

答:本条款调整为:“16.2 承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情形外,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发包人损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和违约金、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如本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发包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主张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十五、问:招标文件P257页“16.2.2.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A、本工程项目对时间节点严格要求,签署本协议之前承包人已清楚知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 30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2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3 ‰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B、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或进度款中另按 1 万元/天提取违约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 点是指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 疑问: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总工期延误违约金与里程碑节点违约金)未设置上限,且A部分明确发包人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即“全部损失”),导致承包人承担无限责任。此外,条款中“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的约定显失公平。建议招标人约定违约金上限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暂估价)的2%,并减低违约金处罚金额。

答:本条款调整为:“16.2.2.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A、本工程项目对时间节点严格要求,签署本协议之前承包人已清楚知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 30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2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3 ‰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对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B、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或进度款中另按 1 万元/天提取违约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 点是指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

招 标 人: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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