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违规飞行等影响低空飞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去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召开会议强调要落实安全为先的发展理念,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抓紧建立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厘清安全监管职责边界,不断强化低空安全治理能力。
随着我市低空飞行活动开展的频次逐渐增大,亟需建立低空飞行安全共治共管机制。为打击违规飞行,维护安全、有序、高效飞行环境,促进我市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印发《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
3.《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24〕8号)等。
三、主要内容
《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安全飞行条件、空域使用安全、飞行活动安全、主动安全防控、联合安全管理和附则七个章节,共计三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为安全飞行条件,规定了无人机飞行需满足的基础条件,包括产品标识设置、所有人实名登记、识别信息和持证飞行等其他要求。
第三章为空域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的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做了明确,规定了使用管制空域的申请流程。
第四章为飞行活动安全,规定飞行活动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包括计划申报、安全要求、安全责任和禁止行为等,同时对飞行表演、无人机测绘、低空巡检、农用无人机作业、气象探测等特定场景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
第五章为主动安全防控,明确为保障安全可采取的主动防控措施,包括实施临时管制、划设电子围栏、无人机反制等。
第六章为联合安全管理,从联防联控、安全检查、市场监管、黑飞处置、应急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升联防联控能力。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法律责任和施行期限。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