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街道(镇)社工站项目(包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50829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芙蓉区先辰公益发展中心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湘江新区街道(镇)社工站项目(包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湖南湘江新区街道(镇)社工站项目(包一) | 社会工作服务 | 本项目包一为建设观沙岭街道、银盆岭街道、梅溪湖街道、桔子洲街道、莲花镇5个街道(镇)社工站。 | 项 | 1 | 733355 |
合计金额小写: 733355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叁万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每年预算 单价(元) | 三年预算 金额(元) |
| 1 | 街道(镇)社工站平台搭建 | 每个街道(镇)社工站配备不低于2人的服务团队提供社工基础服务和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1、走访调查及管理;2、政策宣传;3、公益慈善;4、其他民政服务;5、社会监督及日常管理;6、建立三个清单;7、开展精神抚慰、心理健康教育;8、能力提升;9、危机介入;10、社会支持网络建设。 | 1 | 项 | 600000 | 1800000 |
| 2 | 社工站特色专项服务 | 每个服务年度至少聚焦1个民政领域开展专业服务,根据区级“汇爱湘江”品牌建设和省厅关于“湘当有爱·四季同行”主题活动要求推进项目服务,开展需求调研、入户走访、个案、小组、社区活动,建立并完善“困残老小”四类人群服务档案,协助设立社区(村)发展基金,引导建设社区公益空间,链接服务资源等。 | 1 | 项 | 66280 | 198840 |
| 3 | 宣传推广 | 推进媒体宣传、政策宣传,制作年刊(成果册)和年度服务成果宣传片,发表经验文章等。 | 1 | 项 | 67075 | 201225 |
| 小计 | 733355 | 2200065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乙方要以党建引领为指引,项目中至少配备1名党员,建立街道(镇)社工站党员示范岗,聚合资源,推进党建与专业服务融合发展。驻站党员按时参与党组织主题活动与学习;街道(镇)社工站应联动街道(镇)党员开展项目服务,协助街道(镇)或社区(村)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根据合同及时配备足额驻站工作人员。每个街道(镇)社工站需配备驻站工作人员2名,原则上新进驻站工作人员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有民政服务基层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整体驻站工作人员持证率第一年不得低于70%,第二年不得低于80%,第三年不得低于90%,且机构负责人不得担任驻站工作人员。每个包必须安排一名项目主管,且持中级社工师证,便于工作推进。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社工站在街道(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街道(镇)配备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站点可按实际条件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2.统一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工站标牌,名称为:湘江新区XXX街道(镇)社工站。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1)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334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 4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000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采购单位对中标机构每半年度进行一次评估,半年度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且中标机构整改符合要求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30%;半年度评估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000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末期评估结果为优秀且中标机构整改符合要求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30%,为良好或合格的相应扣除年度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或不续签下年度合同; 年末评估不合格的,相应扣除年度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单位不续签下年度合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芙蓉区先辰公益发展中心:6601015490000178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9 —— 2026-10-08
五、服务地点
观沙岭街道、银盆岭街道、梅溪湖街道、桔子洲街道、莲花镇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4.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下达整改后仍未有效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予支付。。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指导并配合支持乙方开展调研,乙方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形成项目服务方案。5.负责协调乙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与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的对接。6.对乙方开展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包括:业务指导,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提供,经费及时拨付,乙方社工及工作人员出入有关部门及场所的便利等。7.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8.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5.乙方应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妥善保存服务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抽查、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6.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执行项目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7.乙方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资助经费及各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有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返还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1)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需要退还甲方所有已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60天,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5.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合同的变更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4.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二)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平波 | 法定代表人: | 谭小鹏 |
| 委托代理人: | 李思远 | 委托代理人: | 谭小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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