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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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股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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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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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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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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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智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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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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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为广西智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标的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为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与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
标的企业成立于2024年9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南宁链融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1%的股权,认缴出资2550万元,实缴出资1530万元。对于尚未完成实缴部分出资且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方承担缴纳出资义务。
标的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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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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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试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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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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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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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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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南宁市 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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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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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振宁星光广场综合楼九层901号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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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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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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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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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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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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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电车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对外承包工程;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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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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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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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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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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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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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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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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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105MAE226T7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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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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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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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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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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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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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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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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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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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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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链融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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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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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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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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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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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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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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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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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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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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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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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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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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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25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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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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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74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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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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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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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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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摘自南宁链融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永兴所审字[2025]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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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月报)(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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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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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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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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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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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2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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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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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960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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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339504
|
6.977089
|
3,027.362415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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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摘自广西智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11月30日(月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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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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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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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之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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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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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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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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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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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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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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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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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之信资评字[2025]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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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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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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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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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3,036.26
|
3,0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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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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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3,036.26
|
3,0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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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8.51
|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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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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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8.51
|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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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3027.75
|
30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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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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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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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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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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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具体股权比例为51%。
2、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职工劳动关系不发生变化,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4、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依然合法存续,股权转让前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企业承担,国有股权转让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不造成影响。
5、过渡期间损益:从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交割日前的股东按所占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不因期间损益调整成交价格。即转让、受让双方不因标的企业在过渡期间的亏损或者盈利而调整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6、本次转让股权认缴出资2550万元,实缴出资1530万元。对于尚未完成实缴部分出资且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方承担缴纳出资义务。
7、股权转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8、其他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9、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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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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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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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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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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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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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链融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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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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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58号振宁星光广场综合楼9层912号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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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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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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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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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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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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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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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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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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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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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100MACN53LN7Q
| |
经营规模
|
/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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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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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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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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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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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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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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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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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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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产投集董决﹝2025﹞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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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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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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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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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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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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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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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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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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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广西交易所集团签收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确认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成交后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受让方须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成交价款,所有成交价款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专用账户结算。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所有成交价款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专用账户结算。
4.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5.从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对于标的股权,目标公司因实现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转让、受让双方按股权比例享有;目标公司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转让、受让双方按股权比例承担。目标公司的损益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次日,由目标公司向转让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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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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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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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6、最终报名资格在公告截止后,由转让方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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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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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提供报名材料真实性以及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5.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 标的状况确认书;
7.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提供报名材料真实性以及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 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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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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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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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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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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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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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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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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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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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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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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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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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00101390013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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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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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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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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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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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成交后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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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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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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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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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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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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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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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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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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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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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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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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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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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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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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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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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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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8411、
1937718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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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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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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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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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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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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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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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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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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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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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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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