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分步分项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并提出实施策略、项目管理方案、实施进度、实施范围、与相关单位的衔接、技术支持及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平台正常运行,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项目的专业培训包含系统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培训。需提出完善、合理的技术培训方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保证有关人员能独立进行平台的安装、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安排、培训内容考核等内容。培训计划、教材、时间、地点、人员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次数不少于5次,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采用三种培训方式:项目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实践培训、现场培训。
3.定期检测应用软件和接口,发现故障,排除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乙方应不断完善重要监测点的实时监控机制。乙方应高度重视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查找原因,排除故障隐患。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承诺组建本地化项目实施团队,负责建设项目交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建设并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指派专业项目经理和团队,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能与全市各级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具备相关集成能力。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至终验期间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项目主要实施人员的更换需同甲方协商,待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计划。详尽全面的用户需求调研分析是系统实施的基础,周密做好系统各阶段实施计划。确保数据的正确性与全面性。强化成果审查、测试工作。对系统各实施阶段产生的成果严格进行校审,对系统各功能模块进行严格测试,严把各阶段质量关,从而确保整个系统的高质量。
2.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约定在开发、实施、运维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在项目建设及运维过程中所承载、生产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甲方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6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办理竣工验收且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累计合同价70%的价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73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结算评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累计结算评审金额97%的价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098.3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运维服务期内质保及运维考核达标,且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3110188801300088573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13 —— 2027-10-12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内容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内容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为本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新形成的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除外)。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时足额承担约定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期的事实、可能延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响应文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4.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对于派驻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未加以保护,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6.因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泄密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五 (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合同解除的后果: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