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证件邮寄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辽宁省公安厅机关
项目名称:辽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证件邮寄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居民身份证普通证由辽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直接邮寄到证件受理点,包括邮费、分拣处理、封装材料等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50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和第六章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国务院《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居民身份证及其寄递属性 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而且是国家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在主体上,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基于公民请求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制作的主体要件。在内容上,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实施户政管理公务活动所产生的一种文字材料(信息载体),记载《居民身份证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及签发机关等信息,制发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公务职责,符合国家机关公文的内容要件。在形式上,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制定的居民身份证式样,即特定的文体和格式,并记载签发的公安机关等信息,符合国家机关公文的形式要件。居民身份证本质上是公安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完全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畴。 居民身份证发放就是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文件(信息载体)。为方便居民领取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实行现场领取和邮寄领取两种方式。在选择邮寄发放(寄递领取)的方式下,邮寄送达属于公安机关制发身份证件的一个环节,且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当公安机关实施委托送达行政相对人时就产生了居民身份证的寄递业务,因此,公安机关寄递居民身份证属于信函寄递业务的范畴之内,实质就是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3、省内法律法规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采〔2014〕526号)文件要求,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情形“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规定,辽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证件邮寄服务项目采购属于上述情形的服务类项目,符合上述规定情况。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三、公示期限
2025-05-27 至2025-06-04(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刘宏伟,孟丽平,高立波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东英换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联系电话:024-86991503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联系电话:024-22825010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