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采购和平西路60号院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北京市石景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和平西路60号院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和平西路60号院办公区建筑面积6109.66平方米,用于办公,其中3号楼12至14层办公区建筑面积5869.68平方米,1号楼地上2层食堂建筑面积239.98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位30个。办公区服务内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的维修保养及管理;物业公共区域的外饰面(包括屋面、地面、墙面、天花、石材、外墙装饰板、玻璃幕墙等)的日常维修保养及管理。电力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扶梯、中央空调、安防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消防系统等设备设置管理;楼内公共区域大堂、走廊通道、天花、消防通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清洁、外墙清洗、楼外广场、道路的清洁(红线内)、设备房、设施设备的清洁、化粪池清疏、日常生活垃圾清运(不含厨余垃圾)、公共卫生间的清洁;公共绿地、花木、园林小品的养护与管理;装修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按相关规定对物业范围内车辆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提供停车服务;节日布置及文化活动;图纸、资料管理;接待、咨询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74.32064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前期物业合同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或使用人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使用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已取得该物业的使用权,进场开始装修工作,物业公司同时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产业园区内享有建筑物独立产权的企业仍受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厦门x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市x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07.30/二审 相对封闭且独立的建筑物集群,如产业园区,虽然各个企业可自行建设或是委托建设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并取得独立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其与该区域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物集群的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约束。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古城分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2号楼15层1501)
三、公示期限
2025-11-20 至 2025-11-27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向群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10-81927381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石景山区政府采购科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
联系电话:010-68876148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10-81927381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1) 专家资质.pdf
(2) 专家论证意见(3).pdf.pdf
(3)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
2、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3、其他附件; 需要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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