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道运营保险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731001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通阳巷1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 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排水管道运营保险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排水管道运营保险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你 | 项 | 1 | 380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38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万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标段号 | 货物名称 | 投标价格 | 交货期 | |
| 单价(元) | 总价(元) | ||||
| 1 | CSCG20250952-01 | 排水管道运营保险 | 3,800,000 | 3,800,000 | 合同签订之日 |
| 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3,800,000元 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整 | |||||
| 备注:我司不属于货物服务供应商,在本项目里仅提供财产险及其附加险保险服务,交货期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项目情况
1、项目资产清单
| 宁乡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资产清单一览表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1 | 雨水管网 | 477.00公里 | 300万元/公里 | 143100万元 |
| 2 | 污水管网 | 298.05公里 | 300万元/公里 | 89415万元 |
| 3 | 雨污合流管网 | 187.00公里 | 300万元/公里 | 56100万元 |
| 4 | 金亭路污水泵站 | 1 | 5000万元/座 | 5000万元 |
| 5 | 东沩溪排渍泵站 | 1 | 4000万元/座 | 4000万元 |
| 6 | 东城排渍泵站 | 1 | 8000万元/座 | 8000万元 |
| 7 | 排水井 | 29600 | 2000元/座 | 5920万元 |
| 8 | 朝阳溪闸 | 1 | 400万元/座 | 400万元 |
| 9 | 民兵渠闸 | 1 | 400万元/座 | 400万元 |
| 10 | 正农溪闸 | 1 | 400万元/座 | 400万元 |
| 合计 | 312735万元 | |||
(二)服务内容
1、投保单位:采购人(宁乡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宁乡市境内雨水管网、污水管网、雨污合流管网、金亭路污水泵站、东沩溪排渍泵站、排水井、朝阳溪闸、民兵渠闸和正农溪闸等,进行统一投保。
2、投保险种: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方式:承保机构独家承保。
3、保险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宁乡市境内雨水管网、污水管网、雨污合流管网、金亭路污水泵站、东沩溪排渍泵站、排水井、朝阳溪闸、民兵渠闸和正农溪闸等。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损坏或灭失。以及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供应商应按照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5、赔付标准: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6、特别约定: 无
(三)理赔服务标准
一)出险报案
1、保险公司 24 小时统一接报案电话;或直接与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定点联系人、手机 APP、微信等报案。
2、报案时主要记录内容包括: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情况、联系电话等。
二)查勘方式
1、非到场查勘。分两种情况,一是轻微灾毁类;二是紧急抢通保通类。投保单位对损毁道路进行沿线查勘,并对损失进行测量、统计、收集影像资料,通过微信、QQ、手机 APP 等提交理赔员。
2、现场查勘。保险公司专职理赔员会同投保单位对损毁道路进行沿线查勘,并对损失进行测量、统计、收集影像资料。
三)理赔流程
1、理赔员根据损失数据和影像资料出具详细的查勘报告和理赔费用,保险双方签字确认。
2、通常情况下理赔资料包括以下单证:
| 序号 | 项目 | 详细材料 |
| 1 | 索赔资料 | 索赔申请书、报损清单、损失照片、责任认定资料及其他理赔所需材料 |
| 2 | 支付赔款资料 | 委托书、营业执照、被保险人开户信息、赔付协议等 |
四)定损理算
1、在现场查勘后确认属于保险范围的,立即进入定损环节。依据现场查勘报告对受损路段的里程数、实际方量数据以及路面、路基、边沟、桥(隧)等损失项目进行理赔计算,与投保单位对接完成定损。
2、损失测算参考标准:以采购人根据当地市场修复标的计算所需的实际费用进行,包括按有权审批部门同意修复的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供应商有异议的则由双方协商统一后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则聘请独立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之外的经保险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损失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方将受损道路恢复至受损前状态。
五)理赔时效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其他要求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将与本次中标的供应商共同开展全县的保险工作。本次中标的供应商作为范围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及联系方式,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2、中标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 365×24 小时专业服务。
3、中标供应商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保险项目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保费金额、出险地区、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2.人员配置要求
我公司对本项目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全力投入,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们特别组建了一支专业化的专项服务团队,该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和技术专家组成。
其次,在理赔服务小组队伍建设上,抽调最优秀的保险理赔专业人才组成“理赔服务小组”,专门负责排水管道运营保险的理赔服务。该理赔服务团队既可有效地减少赔案流转、审批程序,同时又能提供快捷及时的现场查勘、抢险施救等理赔服务。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承保和理赔服务高质量保障。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190102602920007211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01 —— 2026-10-31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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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与乙方沟通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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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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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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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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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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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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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陈惠军 | 法定代表人: | 李振飞 |
| 委托代理人: | 叶国荣 | 委托代理人: | 廖嘉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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