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09373.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在签订合同后,收到中标人发票的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 价的 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437492.6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按季据实结算,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 个日历日内,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人数、考核结果,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考勤资料、培训费用明细及佐证资料、正式发 票等支付上季度服务费用,季度 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 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高建支行(湖南省晟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10000412491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1-01 —— 2028-10-31
五、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韶山路办公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69号)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采购人每季度组织对乙方进行考核;
2.在本项目服务期结束 后组织专家对乙方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采用一次性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过程中如产生费用, 由代理机构负责}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2.若因甲方指示乙方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侵权,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如双方在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面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工作成果(知识库更新材料、热点分析报告、运营月报、培训课件、可视答疑脚本等)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以在本项目履约范围内使用,项目结束不得留存、复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有权对乙方派驻全部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话务监听、资料调取;有权对不符合岗位条件人员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更换。
5. 有权根据上级税务部门政策文件,调整本项目服务指标、考核标准,调整后书面告知乙方即生效,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乙方派驻全部服务人员均属于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全部工资、六险一金(含长护险)、个税、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发生劳资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全部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5. 全体派驻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严格保守纳税人信息、税务内部业务资料;发生泄密,乙方承担全部法律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 落实廉政协议,乙方及派驻人员不得发生廉政违规行为,违反廉政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7. 落实人员储备机制,人员流失后按照1:1.5比例完成招聘培训补员;人员月度流失率严格 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8. 按期提交月报、热点专题分析报告、人员薪酬发放台账等运营材料。
9. 落实应急处置:话务高峰、劳资纠纷、舆情、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乙方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热线 7×24 小时不间断服务。
10.合同到期无论是否续标,乙方必须完成人员、业务资料、知识库、 台账完整移交,配合新服务商交接,不得设置障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遵守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约定的人员配置,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整改到位。未按要求整改的,每少 1 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每月管理服务费用1%-4%。
4.乙方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用工,未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障金。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约谈,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5.乙方应遵守管理方的规章制度,对管理方日常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到位。未在规定 时间内整改到位,甲方根据考核细则予以扣分。
6.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工作交接;造成服务空档期、产生重新招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对应需求管理书风险控制条款)。
7. 由于中标人衔接不到位引起的服务质量下降,导致合同签订后第一个季度12366热线被总局或省局考核扣分的,须额外扣减合同约定当季服务费的10%。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之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成本、补偿。因乙方自身运营成本上涨,不调整本合同价格。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乙方若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不再支付当季度及后续 所有服务费用,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考核 90 分(含)以上的不扣费用;考核 90 分(不含) 以下的,每少 1 分扣除当月应支付服务费用的 1%,以此类推。连续三个月服务考核低于70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