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CIT-GZ-ZF-2025-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水城区2025年度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区妇幼保健院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序列号:B-20250716-000161-1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一章-投标邀请 | 8、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 |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2025〕6号),现删除第一章-8、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中“《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 |
2 | 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2025年08月07日09时30分 | 2025年08月13日09时30分 |
3 | 第四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一、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有一项得0.3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1.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的所供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所供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50%加以确定,若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三、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节能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发布的品目清单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所供主产品:提供所供产品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2025〕6号),现删除第四章-一、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有一项得0.3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1.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的所供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所供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50%加以确定,若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及三、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中“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节能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发布的品目清单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所供主产品:提供所供产品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4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评审专家(贵州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4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评审专家(贵州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5人组成。 |
5 | 第十一章-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 政策性加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 注: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少数民族: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进行确定。①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② 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注:须提供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则评审时不予考虑。 |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2025〕6号),现删除第十一章-评分明细表中“政策性加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 注: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少数民族: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进行确定。①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② 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注:须提供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则评审时不予考虑。” |
6 | 第十六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有 一项得 0.3 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2)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50%加以确定,若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二、按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财采〔2017〕6号: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密码。 |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2025〕6号),现删除第十六章中“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有 一项得 0.3 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 0.5 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2)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 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50%加以确定,若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二、按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财采〔2017〕6号: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密码。” |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公开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及时间不变,请潜在投标人以重新上传的公开招标文件为准。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六盘水市水城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妇幼保健院
联系方式:155858026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2号楼14层16、17号
联系方式:189840705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2500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强
电话:1898407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