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经进一步查证,我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实力(10分)”评分项满足得分10分的条件。且在同项目下的品目一和品目三提供相同材料条件下,品目一和品目三的综合分中“投标人实力(10分)”得分情况均为10分。因此,我单位品目二“投标人实力(10分)”应为得分10分。我单位的品目二“投标人实力(10分)”评分项具体得分情况如下表,投标文件的材料关键页附后:
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答复质疑内容,针对投标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贵州省贵阳市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项目(二期)——品目二为主城区(白云、观山湖、花溪、乌当、云岩)、息烽县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投标人实力(10分)”的打分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1、投标人实力分数由两部分组成:
(1)投标人自2020年1月起牵头或参与制修订生态环境相关标准、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6分)
(2)投标人自2020年1月主持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课题)(4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实力第(1)部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起牵头或参与制修订生态环境相关标准、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经核实投标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分6分。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实力第(2)部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主持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课题))经核实投标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分0分。其理由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课题任务书封面显示其主持(牵头)单位不是投标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3、具体如下:
(1)“化工类典型场地DNAPLS精细刻画技术集成及示范验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显示项目主持(牵头)单位为河海大学,并不是投标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原位热处理耦合修复技术能效及可持续性评估体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显示项目主持(牵头)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并不是投标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3)“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及土壤健康综合评估技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显示项目主持(牵头)单位为浙江大学,并不是投标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4)“土壤与地下水多要素协同作用的污染物环境基准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显示项目主持(牵头)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并不是投标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4、因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课题合作协议不是项目(课题)主管部门下发的任务书,原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故贵单位在综合评分项中“投标人实力(10分)”得分情况为6分。
对此回复如有异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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