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江门市市属国有林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期)EPCO项目”的澄清通知(0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P36页,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总协议书》六、责任中的第2条第(1)小点原文“(1)承包人违约的,需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5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需按“整改部分工程费用”的0.5‰/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
现修澄清为:“(1)承包人违约的,需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5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需按“整改部分工程费用”的0.5‰/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整改部分工程费用”总额,直至整改完成。”
2、招标文件P36页,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总协议书》六、责任中的第2条款第(2)小点内容原文“(2)若承包人违约导致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并支付“整体工程费用”1%的违约金或直接解除原协议及本补充条款,承包人需支付“整体工程费用”2%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现澄清为“(2)若承包人违约导致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并支付“整体工程费用”1%的违约金或直接解除原协议及本补充条款,承包人需支付“整体工程费用”2%的违约金。”
3、招标文件P77页,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部分 施工合同》 七、付款方式及结算中第(三)条原文“(三)验收款:单项工程(如设有质保期),质保期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第三方结算定案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单项工程不设质保期的,建设内容移交至甲方后,支付至结算定案金额100%。”
现澄清为“(三)验收款:单项工程(如设有质保期),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第三方结算定案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质保期满支付至100%;单项工程不设质保期的,建设内容移交至甲方后,支付至结算定案金额100%。”
4、招标文件P79页,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部分 施工合同》 十一、双方责任中第(8条原文“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按合同暂定价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现澄清为: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按合同暂定价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不超过该项目的违约金即整体工程费用的2%,包括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招标人:江门市国储林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11月04日
注:本次澄清修改通知公示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门市)网站上发布。内容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内容为准,可点击http://***/
| 日期:2025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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