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首先第一点:我们有放资质证明在标书的第20页,至于“(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在括号语法的意义是解释基本开户银行,而非设置的条件,所以我方是满足“基本开户银行近3个月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复印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 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 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 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质疑事项1:资格性文件不过关【第三方回答我方是没有满足“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近3个月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复印件”——未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
质疑答复:
1.根据《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括号的语法作用不只是解释,还承担补充说明的功能。采购文件要求“基本开户银行(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括号内容作为补充说明,“提供”作为及物动词,“提供+名词宾语”的用法是用于表达“提出要求、明确条件”,采购文件括号内“(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的表述,结合采购文件整体语境,其性质为对“基本开户银行”的佐证要求,目的是确认资信证明的出具主体为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并非单纯对“基本开户银行”的文字解释,属于资格性审查的必要组成部分。
2.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的规定。
3.银行业务规则支持一般户办理开具资信证明业务,多家银行的对公业务规则中,将“在本行开立对公账户”作为开具资信证明的核心条件,并未限定账户必须是基本户,只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规材料,经办行即可受理并审核出具资信证明。要求“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作为补充佐证,以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资信证明为其基本开户行出具,是落实该条款的合理举措。
4.经核对,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信证明(正本)扫描件,资信证明书内容不能体现中国工商银行为贵公司的基本开户行,贵公司也未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相关材料作为佐证,故资格审查不通过。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参与、支持与监督。若贵公司对我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我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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