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金额明细:本项目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本合同期限(2026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物业服务费为:柒佰捌拾叁万零叁佰贰拾肆元玖角肆分(人民币:7830324.94元)。(注:物业服务费7830324.94元已包含水电班26人的工资、社保总费用为1365500.00元/年,在实际实施中该笔费用若有结余,结余费用须退还甲方。)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为长沙学院整个校园(位于长沙市洪山路98号)(含东区、西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区域。甲方校园占地约13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亿元,全日制在校生约1.81万人。其中,教学科研楼14栋;学生生活园区学生宿舍共31栋;行政办公楼2栋;教师公有住房4栋;综合用房5栋;教学辅助用房5栋及其他零星用房。具体服务范围如下:
(1)负责所辖楼栋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教室桌椅外借管理,按时进行巡查,及时劝阻并制止违规用电、使用明火等行为,排查消防及设施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协助处置。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楼栋(楼栋名称、层数详见附件3)的大厅、走廊、开水间、楼梯间、卫生间、洗澡堂、天台天沟以及其他公共区的卫生保洁(含地面、墙面、玻璃顶、窗户、玻璃、天篷、扶手等);
(2)负责教学楼除教室之外的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教师休息室(内有设备的专业实训室除外)卫生保洁,教室内部地面、课桌、黑板日常由学生打扫,由乙方负责监督、维护;负责教学楼各种乱张贴物、搭挂物、涂画印记的清理、清除;负责期末考试、寒暑假、勤工助学学生未到岗期间教室内部由乙方负责卫生保洁;其他教室门窗、风扇、空调(外壳)、窗帘等由乙方负责;办公室室内不计入保洁范围;
(5)负责长盛楼院领导办公室内卫生保洁、开水和纸巾的供应,其它办公室室内不计入保洁范围;负责长盛楼、长兴楼、致远楼学术报告厅卫生间洗手液、卫生纸及擦手纸的供应;遇重大活动时,按甲方要求对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涵虚楼纸巾供应;
(6)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教室、致远楼一楼学术报告厅、行政办公楼(长盛楼、长兴楼)所有会议室、医务科医疗业务用房(办公室除外)以及永康体育馆和天健体育馆形体房的室内保洁;
(7)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含学府华庭)道路(含游步道)、广场、绿化带、室外设施(如路灯杆、宣传牌)、各种配套用房、四合院、卫生间以及校区围墙、大门及其前坪以及其他公共区的环境卫生保洁;
(8)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运,以及对垃圾桶、垃圾站(池)使用、清理、维护。垃圾要根据已承载情况及时拖运清理,站体设备要安排专人操作,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并定期清理维护。
(9)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内出现的鼠害、蟑螂、蚊虫、飞蛾清理、灭治,以及防治性打药、消毒工作;并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易滋生蚊虫、病菌区域场所(公厕、垃圾站周边、建筑物死角等)进行清理消毒。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所有绿化区域(不含学府华庭)内的乔(灌)木、草(藤)本植物、花卉、草坪等植被的日常养护管理,包括修剪、灌溉、施肥、除草、抹芽整枝、扶正、补苗、病虫害防治、防冻等养护工作;
(一)水电班(26人)的管理模式:费用单列,人员工资由乙方统一发放。水电班设26人,工资及社保总费用为1365500.00元/年。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社保标准列支,不得克扣,若有结余,需返还甲方。水电班由后勤处水电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
(二)学生宿管班的管理模式: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管理班的人员选聘有建议权,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权对学生宿管班工作予以监督。学生宿管班由学生工作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考核。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总服务期限:三年,但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从2026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未出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予以续签下一合同年度的合同。
2.1本项目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本合同期限(2026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物业服务费为:柒佰捌拾叁万零叁佰贰拾肆元玖角肆分(人民币:7830324.94元)。(注:物业服务费7830324.94元已包含水电班26人的工资、社保总费用为1365500.00元/年,在实际实施中该笔费用若有结余,结余费用须退还甲方。)
2.2 第2.1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组成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支:
(1)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清洁及绿化耗材费用(含水电班26人的工资、社保等)。乙方为其聘用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在每次申请支付物业服务费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含卫生保洁设备、工具、消耗品(檀香、卫生球)、四害防治(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以及其他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含绿化设备、工具、药品、肥料、刷白、油耗、鱼苗、病虫害防治以及其他绿化养护费用)。
(4)教学场馆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场所基本用品费(含电筒、登记本等);以及办公楼(长盛楼、长兴楼)洗手液+卫生纸+擦手纸的费用;以及长盛楼、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地垫的费用。
(5)投入该项目使用的设施设备及设备用电费用。
(6)垃圾清理运输费;化粪池、下水道、沟渠等的清理疏通费。
(8)行政办公费用。
(9)固定资产折旧。
(10)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法定税费。
(12)利润。
(13)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支出。
前述各项费用开支均包含在乙方投标文件提出的物业服务费投标总价当中,乙方已经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了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水电费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3结算支付
2.3.1收款账号信息
收款账户名: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款人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66010154800001796
2.3.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因物业服务费7830324.94元/年,分10次支付,第1次先支付尾数4分。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3032.4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十,说明: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结算,付款前必须经过甲方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可。如有扣款、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扣款项,甲方直接从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2)本项目每年度的校园物业服务费依据考核结果分10次支付(2月份、8月份不支付)。甲方于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付的校园物业服务费直接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由税务部门开出的票据(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甲方财务封账,则付款时间顺延,如付款日遇寒暑假则顺延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10次支付,需检验或者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4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若有亏损,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要求甲方补偿。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甲方师生员工、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单位和人员收取费用。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01015480000179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8 —— 2027-09-27
五、服务地点长沙学院整个校园(含东、西两个校区)。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一)教学及办公场馆(含会议室)管理服务;
(二)学生宿舍管理服务;
(三)水电(含泥木工、特殊岗位)管理与维修服务;
(四)卫生保洁服务;
(五)绿化养护服务;
(六)水体维护管理服务;
(七)教师公有住房管理服务;
(八)其他委托服务事项。
对乙方是否按照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对项目进行实施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乙方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服务进行服务对项目进行实施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的响应时间。对乙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写明的商务要求实施服务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提出整改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投标人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以整改通知形式通知投标人,乙方应尽快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每月汇总报告甲方,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甲方有关部门有权对乙方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管、考核、评价:
①教学楼栋管理与保洁服务由甲方教务处负责监管检查、考核评价。
②学生公寓的管理与保洁服务由甲方学生工作处(处)负责监管检查、考核评价。
③乙方提供的其它服务由甲方后勤处负责监管检查、考核评价。
(3)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
(4)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履行物业服务工作职责、违反物业服务人员行为规范等行为进行处罚,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合适在甲方工作的人员。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调换不合格人员通知后应立即调离不合格人员,并在5日内调换合格人员到岗,且不得影响物业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要求乙方辞退在甲方管辖区内严重违纪、违法的乙方人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6)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住校员工生活水电费、住宿费。乙方员工生活用电、用水按照长沙市居民生活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按实计量收取;服务工作中(如浇灌、路面清洗)的用水用电、办公用水用电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须厉行节约,禁止浪费;住宿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统一核定。
(7)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8)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用房一间、设备工具库房一间,在甲方住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为乙方提供部分员工集体用房。
(9)甲方有权将监督过程中所发现情况及时告知乙方的义务。
(10)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方有保密义务。
(11)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作为该管理服务的提供人,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
(3)乙方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评价,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有义务接受并落实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整改意见。
(6)乙方聘用人员以及乙方安排的其他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上述人员的报酬、保险费用、补偿、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以及上述人员从事本项目活动产生的债务、风险皆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7)乙方有义务对聘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工作区域、职责及要求。乙方有义务负责对聘用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人身安全、水电气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若乙方员工在其工作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受伤、死亡、群体性公共事件等),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若因此导致甲方向乙方员工支付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若乙方员工住宿使用甲方用房,乙方为住宿用房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消防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
(8)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本物业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合作管理(特种养护,如白蚁防治除外)。
(9)委托管理期间,所有因乙方原因归属于乙方的经济纠纷皆由乙方自行处理,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11)不得擅自占用甲方物业,不得改变甲方物业的使用功能,不得利用甲方物业进行经营。
(1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3)乙方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上岗过程中须统一着装、文明行事、礼貌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校纪校规。
(14)乙方应监督、检查门店、食堂垃圾分类工作。
(15)乙方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16)乙方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房屋和有关设施设备,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甲方,若有毁损、遗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7)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8)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有保密义务。
(1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4、任何一方违约,非违约方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
5、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业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须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和长沙市财政部门迟延支付的除外。
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年度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7830324.94元)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未尽到合同义务,造成甲方师生员工严重受伤或死亡的。
(2)乙方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甲方财产、资产被盗或损害,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
(3)乙方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合作管理的。
7、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要求来开展工作,未达到工作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2《长沙学院物业管理监管考评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8、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要求,甲方口头告知后,乙方一天内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能达标的,按200元/次的标准扣除物业服务费用(以下简称“扣款”);甲方(含师生、志愿者)递交书面检查整改通知书后,乙方整改期内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能达标的,扣款1000元/次,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乙方未按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甲方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令及时改正,第二次按200元进行扣款,第三次开始按200元/次递增式进行扣款;若发现乙方有建筑垃圾丢弃垃圾站,按1000元/次扣款;若政府督查、暗访中发现属于乙方未按垃圾分类要求而对甲方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处罚金,并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乙方配备的大型设备不能投入项目使用超过3天的,需向甲方报备,若无故拖延造成甲方物业服务受影响,按200元/天扣款;以上扣款都从当月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9、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并给甲方或甲方师生带来重大不良影响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除需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可视情况对乙方处以不高于2000元/次的扣款。
10、若乙方一学期内考核有三次未达到85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若乙方有连续两次满意度测评低于85%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乙方除完成日常性的物业服务以外,必须无偿完成好甲方安排的临时性保洁、会务服务、花卉布置等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推诿,尤其是甲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举办重大活动时(如重要接待、会议、演出等),乙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的扣款,扣款从当月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1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下表要求配备各岗位工作人员,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后勤处提供岗位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岗位名称等信息)交后勤处签收,以便甲方按合同进行考核,如人员出现异动,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后勤处书面报告,离职岗位须在3日内补充到位。乙方每日到岗人数必须达到170人,甲方有权视情况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到岗人数每缺少一人,按4000元/人/次扣款,扣款从当月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14、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乙方也有过错者除外。(事故的原因以政府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1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或直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同时乙方有权令甲方限期整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6、乙方应为其聘用的符合购买社保条件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在每次申请支付物业服务费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1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配备保洁用品和绿化用品,若有不足,乙方应自行补足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该用品的具体种类、数量、市场价格对乙方处以扣款,扣款从当月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1)保洁用品(按需);
(2)绿化用品(按需)。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合同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合同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并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1)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如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减少物业项目(或范围),变更物业管理事项或结算方式等,甲乙双方可以另行书面协议进行补充,乙方不得拒绝;减少物业项目(或范围)的服务收费由甲乙双方参照本合同标准协商确定,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合同的终止
(1)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①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
②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③合同协议解除或依法解除。
(2)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与其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按规定与其聘用的劳动者结清工资、社会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债务关系,并做出妥善处理。乙方及其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也不得干扰或阻挠甲方各项工作开展。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将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和其他财产在15日内向甲方无条件返还,乙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合同争议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返还,已合法消耗的财产须提交证明材料。乙方返还的房屋应完好无损;返还的设备设施应运行良好,运行维护资料齐全;返还的物资和其他财产应登记造册。乙方未按本条款规定履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迟延移交的,须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每迟延移交1日,须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5000元,且甲方有权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强制收回前述财产,乙方若有财务或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4、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甲方指定的文件接收人为,送达地点为长沙学院后勤处。乙方指定的文件接收人为,送达地点为长沙学院校内(若校内无法送达,甲方有权将文书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送乙方法定代表人,邮寄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