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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质疑公示

贵州省 竞争性谈判 2025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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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5000ADH项目名称: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

品目编号:P5201822025000ADH001品目名称: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1幢(7)1单元27-3号[西湖社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二次招标时,质疑人也是以 “SJ/T 11236-2020、SJ/T 10694-2022、WJ2146-2016、GB/T 11982.2-2015 四项现行标准 + CMA检测报告” 响应静电地板要求,开标并未废标,专家评审完后我公司还排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次三次招标此处响应资料完全一致,却被认定为 “不符合”废标,如果第二次投标认定为废标,那我公司第三次投标时就会改正,肯定就不会废标。那么第二次的专家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两次评审标准存在明显不一致,违反政府采购 “公正评审” 原则。

事实依据:3.本次评审与二次招标标准不一致,违反 “公正评审” 原则​

1.二次招标评审事实:本项目二次招标时,质疑人以与本次完全一致的 “四项现行标准 + CMA 报告” 响应静电地板要求,也未提供带“ SJ/T 10796-2001 ”字眼的检测报告,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通过 “商务实质性审查”,进入最终报价环节,审完后我公司还排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前后二次评审完全矛盾:两次招标的《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完全一致(均为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CMA 报告”),质疑人响应内容未作任何变更,但评审结论从 “通过” 变为 “废标”,且代理机构未在《询问回复函》中解释 “为何两次评审标准不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的规定。

质疑事项2:1.代理机构认定 “质疑人未提供符合 SJ/T 10796-2001 标准的 CMA 报告” 构成 “商务实质性不符合”,属于对采购文件 “商务要求” 条款的错误解读—— 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中一定要出现 “ SJ/T 10796-2001 标准”字眼,仅要求 “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SJT10796-2001标准是2001年出台的,很老的一个标准,质疑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用了4个现行标准组合完全满足甚至优于SJT10796-2001标准,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中一定要出现 “ SJ/T 10796-2001 标准”字眼,代理机构解读超出文件约定范围

根据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 “商务要求” 原文:静电地板需提供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且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该条款仅要求 “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未出现报告中必须带此字眼的要求, 或“仅认可 SJ/T 10796-2001 标准” 等限定表述,也未将 “排除其他现行标准” 列为商务实质性要求。我司认为专家在评审时属于对采购文件条款的扩大解释,超出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范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评审” 的规定。​

2.质疑人提供检测报告的依据是是现行更为严苛的组合标准,完全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且技术上超越 SJ/T 10796-2001标准合法性与有效性(依据《标准化法》及官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SJ/T 10796-2001 为 2001 年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旧标准,而质疑人提供检测报告的依据的是:

1.SJ/T 11236-2020: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E5%8F%AF%E6%9F%A5%EF%BC%89%EF%BC%8C%E8%AF%A5%E6%A0%87%E5%87%86%E6%9B%BF%E4%BB%A3 SJ/T 11236-2001,新增 “沸水煮 8 小时抗老化测试”“电阻值分级控制(导静电型 10⁴-10⁶Ω、静电耗散型 10⁶-10⁹Ω)”,列为 “电子信息行业重点推广标准”;

2.SJ/T 10694-2022: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9 号》(同上平台可查),该标准替代 2006 版,覆盖 “人员 - 设备 - 物流全链条防静电检测”(如 5000 次循环摩擦测试,性能波动<3%),技术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

3,GB/T 11982.2-2015:国家推荐性标准,其 B1 级防火要求(氧指数≥32%)直接对应 GB 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款,远超 SJ/T 10796-2001 引用与依据的已废止 GB 50222-1995标准。

4,《WJ 2146-2016 兵器工业防静电用品设施验收规程》此标准是军工产品防静电的标准要求,大家都知道军工的标准一直都高于民用国标。

上述标准均为现行有效国家标准,以上4个组合标准认证的要求明显优于SJ/T 10796-2001老标准,代理机构否定其效力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一条

请求:1.撤销 “贵州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因静电地板商务实质性不符合被认定为废标” 的评审结论;

2.责令评标委员会以 “采购文件约定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核心,且与二次招标一致的评审标准”,对质疑人本次投标的静电地板响应内容重新评审;

3.​废止本次项目的投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投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州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针对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群专业基础实训室建设(三次)(项目编号:MCHC-DZ-ZJ20251221-3)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9月19日收悉,并于2025年9月24日组织原谈判小组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结合原谈判小组专家质疑答复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二次招标时,质疑人也是以‘SJ/T 11236-2020、SJ/T 10694-2022、WJ2146-2016、GB/T 11982.2-2015四项现行标准+CMA检测报告’响应静电地板要求,开标并未废标,专家评审完后我公司还排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次三次招标此处响应资料完全一致,却被认定为‘不符合’废标,如果第二次投标认定为废标,那我公司第三次投标时就会改正,肯定就不会废标。那么第二次的专家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两次评审标准存在明显不一致,违反政府采购‘公正评审’原则。”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二节商务要求(六)其他要求“1.供应商提供所投静电地板需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且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经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所提供的静电地板检测报告显示,检测依据为“SJ/T11236-2020、SJ/T10694-2022、WJ2146-2016和GB/T11982.2-2015”并非本项目《采购文件》商务要求中规定的“SJT10796-2001”。谈判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一致认定贵公司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商务要求,商务实质性审查不通过。上述评审程序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供应商只能对目前正在开展的项目提出质疑,已废标或尚未启动的项目,不满足质疑的时效或前置条件。本项目虽经过三次谈判采购,但每次采购均重新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每一次采购均属于独立的采购项目,不存在关联性。故本次谈判小组专家仅能够对本项目(三次)的评审情况进行答复,贵公司之前的评审情况不能作为本次评审的依据。贵公司所述的“前后二次评标完全矛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本项目每一次评审都是由不同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虽然《采购文件》规定未改变,《响应文件》资料也未改变,但每一批专家的评审认定或关注点不同,所以得出的评审结论会有差异,最终都不影响本项目第二次废标的结论。供应商不能因为自身《响应文件》的缺陷,反而认为专家未及时发现有过错,进而追究专家的责任。

二、关于“质疑事项2:1.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人未提供符合SJ/T 10796-2001标准的CMA报告’构成‘商务实质性不符合’,属于对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条款的错误解读——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检测报告中一定要出现‘SJ/T 10796-2001标准’字眼,仅要求‘符合国家SJT10796-2001标准’,SJT10796-2001标准是2001年出台的,很老的一个标准,质疑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用了4个现行标准组合完全满足甚至优于SJT10796-2001标准,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的回复:

(一)《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2001)为现行有效的电子行业推荐性标准,主管部门为信息产业部,备案号:8963-2001,该规范目前并未废止。(详见附件)

(二)《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 10796-2001)适用于需铺设高架活动地板且有防静电要求的机房及有关场所。本项目为采购人的大数据技术实训室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即为机房建设,采购文件对静电地板提出该要求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谈判小组的评审依据只能是《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故谈判小组对“静电地板”的评审依据为“提供符合SJ/T 10796-2001标准且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贵公司提供的另外四个标准,不在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范围内,现行法规或相关规定不能证明该四个标准可以替代“SJ/T 10796-2001”标准,故无法作为本项目的评审依据。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静电地板”的标准为“SJ/T10796-2001”,是为便于谈判小组统一衡量尺度,保证采购的公平性。谈判小组以“SJ/T10796-2001”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条款的扩大解释”的情况。且经谈判小组复核,不能认定贵公司检测报告中的4个现行标准组合完全满足或优于“SJ/T10796-2001”标准。

(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所述的“SJ/T10796-2001标准是2001年出台的,很老的一个标准,质疑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用了4个现行标准组合完全满足甚至优于SJ/T10796-2001标准。”仅是贵公司的主观描述或认知,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用以佐证,本项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应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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