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评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
公告
中国·四川(广安)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编制
2026 年 1 月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现因工作需要拟公开评选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评选。
一、代理服务期限、范围及内容
1.代理服务期限:自本次评选结束后,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与中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服务期限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2.代理服务范围:为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如下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非涉密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在 1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3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其他按照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进行采购的非涉密项目。
3.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人要求完成需求论证;
(2)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依法邀请供应商(发布公告);
(4)依法发布采购文件;
(5)提供合规的评标室及所有相关设施设备,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
(6)依法对开标、评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
(7)依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8)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9)依法审核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
(10)依法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11)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部分以外的询问和质疑答复;
(12)做好整个采购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13)负责采购项目相关的所有文件(档)资料的汇编装订及归档工作;
(1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负责的内容。
二、资格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所列条件应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二)其他特殊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3.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4.供应商须在中国或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注:以上所列条件应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三、严禁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供应商自行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 购网 ”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本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评选活动。
四、响应文件递交相关事项
1.递交响应文件有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至 2026 年1月15日 17:00(北京时间,
非工作时间不接受响应文件递交)。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及联系人: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广安市人
民检察院办公楼 1 号楼 709室,联系人:陈先生(18908289935)。
3.其他相关事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评选仅接收邮寄或现场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若因邮寄导致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五、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一正二副,全部密封在档案袋内,内容应当包含: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竞选的不提供本项内容);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必要资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响应文件部分内容格式详见附件 1,附件 1 不包含的文件格式可自行制定。
六、现场评选相关事项
1.现场评选时间:2026 年1月16日上午 9 时 30 分,评选地点: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 1 号楼 501 室。参与供应商代表应在评选开始时间前到达评选地点。
2.评选方法:综合评分法。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评选小组,对所有参与评选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综合评分表》(附件2)进行评分,确定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选供应商。
3.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综合评分并列第一,通过抽签确定中选供应商;
4.若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则直接确定该供应商为中选供应商。
七、结果公示和中选通知书
评选结果于评选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定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收到质疑或投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收到质疑或投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供应商发放中选通知书。
八、服务履行相关事宜
1.中选供应商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 10 日内,与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商谈《确认书》签订相关事宜;
2.采购代理服务的履行按照“一事一委托 ”原则,就具体采购事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费用由具体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3.服务履行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另行选择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发现代理机构在竞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
(2)代理机构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3)代理机构因自身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利益受到损害;
(4)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扣分表》(附件3),代理机构服务年度扣分超过 10 分的(年度扣分超过10分的,应填写表格并加盖公章;若年度扣分未超过10分,可不填写表格);
(5)其他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
4.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另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按本次评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若无法递补选择的,重新启动评选流程。
九、相关公告的发布
本次评选应当公告的事项均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发布。
十、相关事项解释权
本次评选相关事项解释权归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十一、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 133 号
邮 编:638000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908289935
2026 年1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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