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文化艺术中心维修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以月为付款周期,承包人在完成经监理人、发包人已审批后的当月进度计划所列工程内容及工程数量、项目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1)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按经审查合格后的承包人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优先用于民工工资支付,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等情况,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成结算,经审计审核批准后30天内且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后(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5.3.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发包人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7%。
变更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以月为付款周期,承包人在完成经监理人、发包人已审批后的当月进度计划所列工程内容及工程数量、项目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1)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按经审查合格后的承包人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优先用于民工工资支付,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等情况,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成结算,经审计审核批准后30天内且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后(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5.3.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发包人支付至工程价款的100%。
2、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元市文化旅游康养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众禾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