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1)、(2)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由分别具备以下(1)、(2)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负责施工的企业,且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的企业仅限1家单位): (1)工程设计资质须满足以下①②③任意一条要求: 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要求(要求一人一岗) (1)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市政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的总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作;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3)拟派的专职安全人员1名: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4)须提供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其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3.1.1项目管理机构各人员要求:详见附件一; 3.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需满足: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本项目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担任。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 3.4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 3.5 企业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且在该系统中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没有被列入重大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不良记录。企业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