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杭甬运河杭绍界河段疏浚工程 | 项目代码: | 2604-330603-89-01-730259 | ||
招标人: | 名称: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 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210号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8楼 | ||||
联系人:陆工 | 联系人:罗燕燕(项目负责人)、蔡工(预算员) | ||||
电话:0575-88330131 | 电话:18267575010 | ||||
标段(包)名称: | 杭甬运河杭绍界河段疏浚工程 | 标段(包)编号: | A3300000090009029002001 | ||
澄清、修改对象: | 招标文件 | ||||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 澄清通知内容:一、对各投标人提问的回复: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P61页,信誉1.5分中“(3)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规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水运施工类似项目业绩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的,得0.5分;”。请问:该条款所指的“已完业绩信息公开”,是否仅限于投标人(企业)的业绩?本项0.5分是否仅依据企业业绩《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进行考核,与拟任项目经理的业绩无关?请招标人明确。答:仅限于投标人(企业)的业绩,与拟任项目经理的业绩无关。问题2:清单编制说明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按第100章至第200章合计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的0.4%计取。但是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5‰,请明确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4‰。问题3:清单编制说明中约定:安全生产费按2.3%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且安全生产责任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招标文件P87页约定,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2%计取,请明确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安全生产费用不参与竞争,应为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2.3%计取。问题4:清单编制说明中约定:文明施工费按0.2%计取。仅给出计算费率,未给出计费基数,请明确? 答:文明施工费参与竞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问题5:清单编制说明中约定:临时工程与设施、施工环境保护费、承包人驻地建设费(含标化工地建设)按 2.05%计取,包含临时工地、临时用电(水)、房屋建筑、施工环保费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示,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施工环境保护费各自单列,请问该处的清单编制说明是否有误,请明确? 答: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施工环境保护费均参与竞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问题6:根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本项目不设置缺陷责任期,但是质量保证金金额却约定为1.5%合同价格,此处是否矛盾,请明确? 答:本项目不设置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也不设置。调整为:“质量保证金金额: / %合同价格”二、本澄清(修改)为招标文件补遗书第1号。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三、招标文件修改内容: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由原内容:“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2%计取;”调整为“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2.3%计取;”。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7.4.1由原内容:“质量保证金金额:1.5%合同价格”调整为“质量保证金金额: / %合同价格”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2 履约保证金由原内容:“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调整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4.本项目为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不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涉及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均予以调整。5.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在本次澄清修改时以附件形式重新上传。 | ||||
行政监督机构: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电话: | 0575-84123722 |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 2026-11-02 12:3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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