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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城市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1月03日
采购单位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公告要点

长沙县城市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818001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福临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城市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1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项25126293.18 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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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818001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福临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城市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项25126293.18
 合计金额小写: 5126293.18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壹拾贰万陆仟贰佰玖拾叁元壹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中标金额:5126293.18元,其中包含维护费2465367.82元/年,拆除费195557.54元。服务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长沙县城市夜景亮化设施2026-2027年度维护项目

维护服务内容及范围详见采购需求及项目明细表

1年

2465367.82

2465367.82

每季度(3个月)费用616341.955元

拆除设施内容详见采购需求及项目明细表

1批

195557.54

195557.54

合同金额小写: 2660925.36 大写: 贰佰陆拾陆万零玖佰贰拾伍元叁角陆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技术标准及要求

1.1维护服务应符合《城市光环境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规范》GB/T43637-2024、《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BJ43/T374-2021、《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DBJ43/T524-2021、《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湘建城(2024)93号、《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9237-2020、《LED投光灯具性能要求》GB/T37637-2019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如有更新则以最新标准为依据。

1.2乙方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和动态联动效果。

1.3乙方应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乙方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4维修服务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与该项目灯具及控制系统的供应商协商供货(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供应商报价中)。如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应为本项目按要求配备合理、稳定的团队人员,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车辆等。基本团队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核心技术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处作业人员不少于1人,电工作业人员不少于1人),须提供相关的特种作业证书;其他焊接与热切割、安全、质量、资料等人员根据项目需求配备。

2.2乙方一旦中标,不得随意变更拟任的项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内容的,须提交相关佐证资料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2.3乙方需为本项目配备以下机械设备,并配备具有操作能力的操作人员:

序号

设备名称

备注

1

工具车

安 全 、合规

2

高空作业坐板

符合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吊篮

符合GB/T 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标准

4

安全带

符合《安全带》(GB 6095-2021)标准

5

吊绳(安全绳或工作绳)

符合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

特种设备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性能良好、并定期检测合格

7

其他工具

绝缘性能好、安全合规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维护管理单位建立规范、完整的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固定的维修设备和专业技术维护管理人员且设备、人员的配备应与投标相符。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发包单位将责令其整改,如整改不能到位则视为该维护单位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将有权终止合同。

4.其他要求

4.安全施工要求

4.1施工前需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操作规程、风险点及防护措施。现场作业需设置警示标志、隔离带,夜间施工需配备警示灯;高空作业时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合格的登高设备及防护用具;电气作业需断电操作,配备绝缘工具并定期检测,避免触电、短路等事故。

4.2本项目维护内容部分为高空作业,属于重大危险源。乙方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及时进行安全总结,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4.3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第三方损失赔偿,并对整个项目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负责。

4.4乙方须承诺为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合同签订前购买覆盖维护项目服务期内的"公众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4.5乙方须与甲方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附件1),否则视为实质性违约,甲方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5.应急方案标准及要求

5.1应急响应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热线,接到故障报警后,紧急情况(如大面积熄灭、漏电风险)1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情况4小时内到达。制定分级响应流程:一级故障(整体瘫痪)需6小时内恢复;二级故障(区域失效)需12小时内恢复;三级故障(单点问题)按日常维护标准处理。

5.2特殊场景保障: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如春节、国庆、大型会议),需提前72小时完成全面排查,安排专人值守,故障响应时间缩短至30分钟内。极端天气(暴雨、台风、高温)前,需加固设备、检查线路防水性能,灾后2小时内完成巡查并启动修复。

6.售后的响应要求

6.1服务时限要求:乙方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非LED产品故障,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2)通用LED产品故障,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3)异型LED产品故障,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

(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2天内修复。

(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6.2甲方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7维护管理要求

7.1乙方应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满足《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招标文件附件1)的要求。

(1)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或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7%的灯具。(2)每月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3)按照维护评价要求,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4)每月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采取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5)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给甲方。

7.2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7.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7.4做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如未锁配电箱、未采取基本防盗措施)导致的盗窃、破坏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原因并在72小时内完整修复,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否则每次巡查按照不亮予以扣分。

7.5乙方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甲方核查。

7.6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1)乙方负责产品到维护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2)乙方负责产品在维护地点的保管。

7.7安装调试:(1)乙方须加强维护服务的组织管理,并按照提供的维护管理方案、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措施方案开展维护服务。(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维护维修图纸等,移交甲方。

7.8质量保证:维护服务应符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亮化设施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9运维要求:

(1)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2)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3)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甲方。

(4)如电源故障、业主投诉、楼宇检修等原因导致楼宇不亮的,乙方应于3日内书面向甲方报告原因和解决方案,并在30日内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超过30日不能解决的,扣除该处亮化设施未亮灯期间50%维护费用,超过90天不能解决的,扣除该处亮化设施未亮灯期间70%维护费用;扣除后仍需承担该楼栋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的全部安全责任。

8其他要求

8.1本项目涉及部分楼宇因建设年限较长,部分线路、灯具、开关等设施老化或缺失。为确保效果和安全运行,乙方在中标后的一个月内对维护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进行全面的摸排,提出维修维护方案(含老化严重和设施缺失楼栋的拆除或提质方案)。拆除、提质费用包含在中标费用中,乙方提供拆除、提质方案报甲方同意后,两个月内完成提质工作,逾期未进行拆除提质且不能按要求亮灯的,扣除相应楼栋维护费用。

8.2在维护期内,若因政府规划或客观需要等原因导致维护范围内的楼栋整体拆除或亮化设施永久取消,甲方支付已完成维护期间的费用,双方应实时协商解除该部分的维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楼栋提质改造导致维护暂停超过1个月的,暂停期间的维护费用在评价中予以扣除,待恢复后重新纳入维护范围。乙方需承担因拆除或提质导致维护金额减少或维护项目取消的风险。

8.3为确保维护范围内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本项目维护范围以采购清单列明内容为主体,清单中未列明但与该栋楼宇或该处景观紧密关联的亮化设备、设施属于本项目维护管理范围内,乙方应积极做好相应维护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维护项目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包含主材及辅材),请乙方自行承担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用的市场变化风险。 2.付款方式:
1.维护费用根据甲方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支付。甲方依据合同附件《长沙县城区夜景亮化设施 2026-2027 年度维护项目考核细则》,对乙方工作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扣款金额在每季度维护费中予以扣减。第一季度付款金额为一季度应付款的30%,第二季度付款金额为一季度应付款的 30%+二季度应付款的30%,第三季度付款金额为一季度应付款的40%+二季度应付款的30%+三季度应付款的30%,第四季度付款金额为二季度应付款的40%+三季度应付款的30%+四季度应付款的30%,以此类推,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开具发票。
2.拆除费用在拆除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支付金额为 195557.54元,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展东支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3001535061059820788) 3.预付款保函: 否

否,本项目无预付款。

发票及税务:乙方应于每次申请付款前,向甲方开具与当期应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提供合规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27 —— 2027-11-26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进行评价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一个合同周期(一年)内,累计三个月评价评定为不合格的乙方,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 ,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 ,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 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 ,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巡检记录、检测数据、维护台账、提质方案、报告及技术资料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及数据权益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用于其他项目。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8.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9.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10.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6. 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 ,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甲方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
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
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
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3.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因乙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4.调解不成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通知
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喻孟华法定代表人:王畅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卫玮
附件列表:
  1. 项目明细表(长沙县夜景亮化维护).pdf
  2. 安全承诺书.pdf
  3. 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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