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E3509250902100178002001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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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01-12 09:00:00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6,472,89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福建普通公路施工合理低价信用分2024 | ||||||||||||||||||||||||||||||||||||||
| 开标时间 | 2026-01-12 09:00:00 | ||||||||||||||||||||||||||||||||||||||
| 开标地点 | 无 |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否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周宁县仙风山道路工程 补遗书第(1)号 (招标项目编号:E3509250902100178002) 各投标人: 周宁县仙风山道路工程(招标项目编号:E3509250902100178002),现将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一、答疑回复: 问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为“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超出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于等于3000万项目为大型项目应由一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应修改为“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答:见“修改部分”第1点。 问2:招标文件P91,“4.2履约保证金,本款修改为: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及时间:①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②提交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发包人损失时,发包人可另行追偿。”两处描述冲突,请明确以哪个为准。请问10日指的是10个工作日还是10天?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见“修改部分”第2点。 问3:一、招标文件第92页4.2款:第一段“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及时间:①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②提交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此条款与招标文件第92页第三段“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矛盾,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应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答:见“修改部分”第2点。 问4: 二、招标文件第九十八页17.3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第17.3.4项第④小点:“若上级补助或地方财政资金因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或其他客观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支付,在条件排除后发包人将立即支付,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因此延期支付的责任,且在此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正常施工,不得借故延误工期。”此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如若上级补助或地方财政资金因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或其他客观特殊原因一直无法支付,意味着施工单位须一直垫资施工,甚至到工程完工,给施工单位造成极大的垫资压力,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强烈要求删除此条款。同时业主单位应该按上级文件要求给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保函。 答:见“修改部分”第3点与第6点。 问5:三、招标文件第99页第17.3.5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工程总造价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上限200万元”根据最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 号)》第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1.5%存储”,因此此条款应更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工程总造价的1.5%预存工资保证金。 答:见“修改部分”第4点。 问6: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结算审核价款的3% □若交工验收时本标段在信用考核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AA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而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第11点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格式为“ %合同价格 □若交工验收时本标段在信用考核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AA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请问质量保证金以哪个为准?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见“修改部分”第7点。 问7: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二级建造师只能担任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造价7647万元,项目经理应该使用一级建造师。 答:见“修改部分”第1点。 问8:公路工程单项合同额大于3000万元属于大型项目,应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请明确。 答:见“修改部分”第1点。 问9: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3款第②项中“工程经有关部门竣(交)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 97%”应是交工验收合格。 答:见“修改部分”第9点。 二、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修改为
2、招标文件第91页“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4.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及时间:①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②提交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修改为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及时间:①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②提交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98页“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17.3工程进度付款”删除条款“④若上级补助或地方财政资金因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或其他客观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支付,在条件排除后发包人将立即支付,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因此延期支付的责任,且在此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正常施工,不得借故延误工期。” 4、招标文件第99页“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工程总造价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上限20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工程完工竣工后十五日公示,银行退回保证金及利息” 修改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第96页“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 “17.3.5补充: 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闽人社发〔2022〕1号)缴存、扣留或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修改为 “17.3.5补充: 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等文件的规定缴存、扣留或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招标文件第103页“项目专用条款”中“26.补充条款”增加条款“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招标文件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
修改为
8、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4.1投标保证金”中“注:①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宁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 修改为 “注:①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宁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 9、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17.3工程进度付款: ②工程经有关部门竣(交)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7%;” 修改为 “②工程经有关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97%;”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遗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遗通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与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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