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 提问: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了3种不同的检测报告: 1.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这一条的核心排他性条款是: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本条的设置是为了给已经提前做好了这类检测报告的投标人设定的!重庆水务集团的聚丙烯酰胺招标项目中有这条设置的只有豪洋和渝西,而恰恰渝西中标单位和现在豪洋的供货的单位(均为连续3年以上)就是一个实际控制人。参与投标的都是懂行的业内人士,行业内的情况都清楚,设置这样的小聪明式的条款就是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获取优势的一分,从而在评标中获取优势地位。请招标人以近期的个别案例为警示,慎重考虑设置这个条款的风险性。 2.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的第一和第三要求的报告(均为必须响应!)这2条本身就是一种报告,为何还要绕来绕去的设置2条,并且还是※号条款?请予以正面,准确说明,否则在影响或误导到投标人投标和专家评标,我方将进行投诉! |
回答: 1.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2.取消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的第1条“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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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 提问: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了3种不同的检测报告: 1.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这一条的核心排他性条款是: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本条的设置是为了给已经提前做好了这类检测报告的投标人设定的!重庆水务集团的聚丙烯酰胺招标项目中有这条设置的只有豪洋和渝西,而恰恰渝西中标单位和现在豪洋的供货的单位(均为连续3年以上)就是一个实际控制人。参与投标的都是懂行的业内人士,行业内的情况都清楚,设置这样的小聪明式的条款就是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获取优势的一分,从而在评标中获取优势地位。请招标人以近期的个别案例为警示,慎重考虑设置这个条款的风险性。 2.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的第一和第三要求的报告(均为必须响应!)这2条本身就是一种报告,为何还要绕来绕去的设置2条,并且还是※号条款?请予以正面,准确说明,否则在影响或误导到投标人投标和专家评标,我方将进行投诉! |
回答: 1.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2.取消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的第1条“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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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 本次招标文件打分项中的业绩打分设置:1000吨和2000吨。纵观重庆水务集团所有2级单位的聚丙烯酰胺招标项目,招标人的招标量不是最大的,但对销售业绩的要求确是最高的!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对生产厂家的产能,服务能力有了全面的考核,能够满足供货的关键是生产厂家,而不是经销商的销量。刻意的设置这样的高销量门槛,排除掉了很多有能力的,想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是非常明显的排它性条款。放开招标条件,开放市场,杜绝腐败不应该是口号和空话。水务集团也反复要求下级单位放开招标条件,欢迎更多有条件的投标人参与到投标活动中,但招标人确还是用这样的条款在处处设置限制,现在的市场已经非常透明了,广大潜在的投标人也都是行业的专业人士,都明白你们的意思,希望你们落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本次招标! |
回答: 为确保产品广泛应用及产品质量,保障该产品能有效运用于污水处理成效。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类似业绩中已明确: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供货业绩,也可提供取得授权制造商的业绩。不存在排他性条款。我司欢迎广大潜在投标人(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
问题4 | 提问:贵司招标需要1000,2000吨的打分业绩吗?生产厂家产能才是供货的保证,经销商的销量和供货保障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请贵司予以认真考量。同时这么多的发票也需要提供,有这个必要吗?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国家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特殊需要的时候,社会主体才必需提供发票。而且发票内容本身就有很多敏感信息,你们敢不敢保证投标人提供的发票信息不会外泄?如果外泄了,你们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减少投标人的工作强度,带头减少对投标单位的不必要压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招投标工作,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有效减负! |
回答: 为确保产品广泛应用及产品质量,保障该产品能有效运用于污水处理成效。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类似业绩中已明确: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供货业绩,也可提供取得授权制造商的业绩。不存在排他性条款。我司欢迎广大潜在投标人(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为确保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市场上部分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合同造假的不法行为,提供发票为了降低造假风险,给广大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广大投标人切身利益。 |
问题5 | 提问:本次招标文件中打分项和评分项中需要提供2种不同的检测报告。请问,都是具备CMA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有区别吗?如果你怀疑一个,那你们为何不怀疑另外一个呢?为何要设置不同的送检单位的报告作为2条重要的条款?你们豪洋也未必有你们送检的报告!即使有,也是假的!请不要以用这样自以为摆得上台面的招标条款来保护个别投标人,排除掉其它投标人。 |
回答: 1.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2.取消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的第1条“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相关要求。 |
问题6 | 提问:招标文件第34页中打分需要1000吨和2000吨的销售门槛。请问:已经有厂家的产能证明了(我们况且不谈招标人采购不到500吨,却要如此高的产能干嘛?),为何需要(我们近5年的观察)如此高的销售业绩?销售业绩和你们的采购量的直接关系是?请具体说明?生产厂家的产能就可以保证你们的供货需求了,而你们非要搞个1000吨,2000吨的门槛,这样区别对待厂家和经销商,市场上的广大经销商都是明白的,别逼着大家以后去告你们!一年400多吨的总采购量,一个月也就40吨的供货量,随便哪个生产厂家都可以非常轻松满足的,根本就不是问题。 |
回答: 为确保产品广泛应用及产品质量,保障该产品能有效运用于污水处理成效。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类似业绩中已明确: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供货业绩,也可提供取得授权制造商的业绩。不存在排他性条款。我司欢迎广大潜在投标人(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
问题7 | 提问:招标文件第34页中类似业绩(4分)中: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2022年01月01日至至今,任意一年具有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国内年销量达到1000吨及以上得2分,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国内年销量达到2000吨及以上得4分。2、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来,任意一年具有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国内年销量达到1000吨及以上得2分,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国内年销量达到2000吨及以上得4分。这样的设置只会造成业绩高的经销商更容易中标,业绩低的永远处于劣势。降低门槛,开放市场,欢迎更多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能只是一句空话,在条框设置上处处设置门槛,排除其它潜在投标人,回复确总是说需要有实力,能力的供货商,这样的回复其实是在保护长期中标的经销商以及共同的既得利益,请招标人用标书中的实际行动落实开放市场,降低投标门槛! |
回答: 为确保产品广泛应用及产品质量,保障该产品能有效运用于污水处理成效。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类似业绩中已明确: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供货业绩,也可提供取得授权制造商的业绩。不存在排他性条款。我司欢迎广大潜在投标人(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
问题8 | 提问:招标文件第34页认证报告中要求提供: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在第36页附表1: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第3项又要求提供:投标人授权投标产品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要求的《检测报告》,所投产品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这是2个重复的报告,只是送检的主体不同而已!不能为已经提前知道标书内容,而提供做好了报告的内定投标人设置这样的条款,一个是打分项,一个是※号废标项。应该统一为一个报告就可以。 |
回答: 1.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2.取消技术评审响应表中的第1条“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相关要求。 |
问题9 | 在招标文件的“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如果“(二)分项报价表”提供的行数不足以填写所有分项,投标人是否可以自行增加行数? |
回答: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如果“(二)分项报价表”提供的行数不足以填写所有分项,投标人可自行增加行数。 |
问题10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附表1:技术评审响应表”需要“提供近年(2022年-至今在投标人授权投标产品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31246–2014》要求的《检测报告》,所投产品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请问如何理解“投标人授权投标产品”,是否可以理解成:投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时,提供制造商的检测报告? |
回答: 投标人作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时,可以提供所代理的制造商的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