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对安保服务团队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涵盖人员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规范管理、薪酬福利合理制定、保险福利及时办理、后勤保障完善提供等各个方面,并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全部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2、乙方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在服务期间,若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引发投诉、信访或其他不良事件,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若情节严重或给采购人造成实际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并将相关问题移交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乙方需制定系统全面的培训计划,对安保服务人员开展业务技能、礼仪规范、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及安全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培训,确保所有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能够顺利上岗并胜任工作。4.工作时间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确定。遇有临时或紧急任务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遣,迅速及时响应;安保服务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须第一时间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情况。5.安保服务人员的数量及基本信息等必须严格符合采购人的管理要求。★6、乙方在结果公告发布后,需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节点,及时配备合格的安保服务人员,确保安保服务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若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7.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积极主动接受采购人及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得借故推诿。若因乙方不遵守规定或管理不善给采购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采购人负责对整体安保服务成效明确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实施绩效考评,确保工作目标实现;乙方负责安保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为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9.若安保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损害采购人权益的情况,采购人有权立即予以辞退,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合格人员,以保证安保工作的正常进行。10.采购人确认安保服务人员配置要求后,乙方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相关手续,确保人员按时上岗。若安保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采购人的正常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新员工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到岗。11.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安保服务岗位配置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若出现人员产假、长期病休等缺岗情形,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人员补足,确保安保工作不受影响。12.乙方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安保服务人员办理五险一金及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并及时、妥善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均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1.品行端正、诚实可靠,服从指挥、遵规守纪,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良好职业操守;2.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廉洁自律;3.本人及主要社会关系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4.体貌端正,口齿清晰;5.身心健康,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体检合格;6.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心系群众,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7.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意识强,能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8.年龄 18 周岁(含)至 45 周岁(含),即 1981 年 8 月 1 日以后出生;9.学历要求具备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10.男性身高 170 厘米(含)以上,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不低于 4.8(含);11.女性身高 158 厘米(含)以上,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不低于 4.8(含)。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付款人: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政法委员会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采购人每月严格按照附件 1《考核细则》对中标供应商的整体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与乙方核算当月服务费,核算方式详见附件 1《考核细则》。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凭合规发票一次性支付。验收报告是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凭证。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湖南新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10000175710000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1-01 —— 2027-10-31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采购人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若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必要凭证。2.采购人对乙方的整体服务工作按月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实施细则及标准详见附件 1(考核细则)。乙方连续两个月度考核验收不合格或者累计三个月度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月度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另行选择供应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遇有重大检查、领导视察等重要情况,因乙方工作不到位,致使采购人或相关服务单位被扣分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视为当月考核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将不予验收,不予支付当月合同约定款项,并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另行选择供应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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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自行负责招聘人员的劳动用工、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险缴纳等各项责任,自行承担履约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责任。
5、乙方履约过程中造成的作业安全问题、环境问题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各项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履约过程中造成自身、甲方或者任意第三方人身、财产毁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约的,还需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和采购人要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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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因国家及地方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禁令、规划变更、资质管控等)导致本合同核心义务无法履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在知晓该情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可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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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