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722001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五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高又高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0号厂房1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 | 仓储服务 | 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27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27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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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 | 仓储服务 | 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270000 |
合计金额小写:270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承储量为5000吨/储备期。标的品种:化肥淡储以尿素、钾肥、高效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作物专用肥料及高技术新型肥料为辅(列入高效复合肥系列,比例不超过各企业承储任务量的20%),其中尿素所占比例不低于20%。承储期:承储企业责任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即2025-2026 年度储备期(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2026-2027 年度储备期(2026年10月1日-2027年3月31日),每个储备期为6个月。
2.人员配置要求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执行。
4.其他要求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补贴申报材料,报市供销社初审,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及时按程序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湖南高又高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1803090104003398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01 —— 2026-03-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①、2025-2026、2026-2027年度长沙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遴选项目包二,承储量为5000吨/储备期。标的品种:化肥淡储以尿素、钾肥、高效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作物专用肥料及高技术新型肥料为辅(列入高效复合肥系列,比例不超过各企业承储任务量的20%),其中尿素所占比例不低于20%。
②、相关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有关规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号)考核、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对化肥淡储情况的检查,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外披露乙方上报数据资料。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或违反《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不支付淡季储备补贴资金,取消乙方淡储资格;乙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1〕135 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市级化肥淡储补贴标准为54元/吨·期,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淡储化肥经营自负盈亏。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执行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未尽事宜遵照《长沙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喻志军 | 法定代表人: | 高积放 |
委托代理人: | 刘钢 | 委托代理人: | 高积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