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中3.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变更为:
3.1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以下其一: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乙级)及以上资质;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并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