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儿童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八条4.4条款“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和投标人公章的所投产品的真实有效的技术响应承诺函。”修改为:“4.4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制造商公章和投标人公章的所投产品的真实有效的技术响应承诺函;2、所投产品(除核心产品、麻醉系统、有创呼吸机、图文工作站之外其他产品)加盖制造商公章和投标人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原件。(此条款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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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八条4.4条款“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和投标人公章的所投产品的真实有效的技术响应承诺函。”修改为:“4.4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制造商公章和投标人公章的所投产品的真实有效的技术响应承诺函;2、所投产品(除核心产品、麻醉系统、有创呼吸机、图文工作站之外其他产品)加盖制造商公章和投标人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原件。(此条款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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