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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拟对派驻区法院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派驻区法院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7560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协会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一、原合同中第三条第1项:本合同总价款为:7560000元,变更为:本合同总价款为:4810000元。二、原合同中第三条第2项:第一笔款为 3780000 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生效后15日内;第二笔款为 2268000 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生效3个月后;第三笔款为 1134000 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生效6个月后;第四笔款378000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期满后10日内经评估确定本合同完全履行后支付。变更为:第一笔款为2405000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生效后15日内;第二笔款为1443000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生效3个月后 ;第三笔款为 481000 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生效6个月后;第四笔款为481000 元,支付时间或条件:合同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三、原合同第五条:服务方式: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派出44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优先的从业人员,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变更为: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派出不少于28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优先的从业人员,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担任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四、在原合同补充验收条款如下:(1)本合同到期,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后,向甲方提交项目履约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申请项目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及符合要求的佐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付款依据。(2)甲方在本合同到期后,应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并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验收工作。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逐项验收。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中央和省、市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工作部署,结合区财政局关于缩减预算经费、科学统筹开展工作的相关要求,经与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协商,对派驻区法院人民调解服务项目合同进行变更,并同步优化人员配置。 |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1月16日至2026年01月23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10楼 联系电话:0755-83941762 |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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