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货物22显示器制造商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经查询,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一个已经注销的公司是如何生产产品的,显然中标单位虚假应标,中标单位未提供合格制造商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购文件351页:7.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合格、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货物,且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
质疑事项2:显示器制造商不具备节能认证。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货物22显示器,根据参数要求属于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器属于节能产品,并且在政府采购中被列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制造商必须节能认证,经查询,显示器制造商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未取得节能认证,因此,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无效投标。
http://***:11080/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3Cp%3E 法律依据: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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