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针对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至青岛连接线QSZH-2标项目,采购编号:ZTSEJ-DHGS-2025-35,包件号:TX-01包(综合配线)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需澄清问题一:
1、采购公告附表与技术规格书中的物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且技术规格书书要求的为智能光纤配线架、智能数字配线架、智能数据配线架。
请问采购人:本次招标物资以哪个表格为准?本次采购物资是智能配线架还是普通配线架,如两者都有,请明确两种物资的数量。
答:以公告附表为准。配线架按照技术规格书执行。
2、《新建潍宿高铁至青岛连接线普速外迁工程配线架设备技术规格书》。4.3.1总体要求“(10)须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签发日期须在招标公告日之前)。
(11)须具有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及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签发日期须在招标公告日之前)”
本次招标的配线架设备主要用于铁路机房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使用,不涉及上述证书的要求范围;
上述证书均属于各制造商的证书资质要求,与本次招标配线架物资的质量、功能、性能不存在直接关系,本次招标要求厂家具有上述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及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有某些厂家的产品涉及上述证书的行业才有强制性要求,上述条款使用在铁路垂直行业的物资招标中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取消上述资质证书的要求,由制造商出具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信息安全、售后服务的承诺书。
答:投标产品如不在强制认证许可范围内可不提供对应证书,其余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3、《新建潍宿高铁至青岛连接线普速外迁工程配线架设备技术规格书》。4.3.2光纤分配架与光纤连接器“投标人需提供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智能光纤配线架的泰尔认证证书及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4.3.3 数字分配架与同轴连接器“投标人需提供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智能数字配线架的有效检验报告;”
4.3.5 网络配线架“投标人需提供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智能数据配线架的有效检验报告;”
我公司认为本次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目的为证明投标物资满足技术要求,因此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就可以证明满足招标技术要求,本次招标强制指定要求提供泰尔认证证书属于不合理条件的范畴。
智能数字配线架DDF、智能数据配线架EDF没有相应现行标准,因此要求出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
技术规格书中多处出现对于检测报告的要求,超出了谈判公告的供应商专项资格条件。将使本次采购活动缺乏竞争性。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投标人需提供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智能光纤配线架的泰尔认证证书或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答:投标产品需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省级、部级实验室)认定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其余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