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6-17号泊位工程(上部结构工程)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6-17号泊位工程(上部结构工程)(项目编号:E3505000102802012003),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书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1. 10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4.2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4.2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承包人所提供的履约担保应符合本合同要求,不得私自增设条件,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限期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未按期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等),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可按以下任一方式提交)
①保函形式
银行: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其他金融机构: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
②现金形式:应从承包人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以款项到达时间为准),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为本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采用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待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前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失效的,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限届满前30 天继续提交履约担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履约担保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暂停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
(4)履约担保期限: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5)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前因承包人违约,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下金额被提取后,承包人应在五个日历日内重新提交履约保函、补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下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仍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8.1.1.3条”
8.1.1.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根据其复核无异议的基准资料测量放线,而导致返工、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内容现修改为“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人逾期未完成批复的,不视为监理人认可或同意相关文件内容,承包人有权催告,最终以监理人的书面意见为准 。”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0.2.1 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内容现修改为“10.2.1 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监理人逾期未完成批复的,不视为监理人认可或同意相关文件内容,承包人有权催告,最终以监理人的书面意见为准 。”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内容现修改为“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监理人逾期未完成批复的,不视为监理人认可或同意相关文件内容,承包人有权催告,最终以监理人的书面意见为准。”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1.5.2条”修改如下:
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达 15天,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要求和条件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仅考虑给予相应的工期延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复工进、退场费以及相应损失不予赔偿。
八、专用条款“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补充如下: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专用条款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未按期检查验收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专用条款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或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增加费用,不予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情况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80%(不少于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80%(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7%;尾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内容现修改为“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80 %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80 %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价的97%;如经结算,发包人实际应付金额少于已付金额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部分的款项;尾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内容现修改为“17.3.6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正式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照相应付款约定支付。承包人未提供发票或发票经核验有误的,发包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含停工等),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若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有权催告但不得暂停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履行期间,因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身份变化、纳税方式变化引发承包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发包人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额抵扣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不足扣减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责任。”
十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7.4.1 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内容现修改为“17.4.1 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9.1.1条款”增加内容:“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十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20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受益人为发包人,第三者责任险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劳工险以承包人名义投保,承包人必须办理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劳工险。以上保险均由承包人购买,其费用己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投保。若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其他保险的,其保费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保费。若承包人未缴交相关保险的,相关事故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21.3. 1条款”中“(1)永久工程和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内容现修改为“(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永久工程和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十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22.1.2条款 ”中“(5)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2000元向承包人处罚;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方可离开现场。无论发包人、监理人同意与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6)因承包人原因,施工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按4.1.10.1款的约定或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安排到位,每台每延期一天到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2万元;如施工中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经允许擅自临时外调或退场,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台·天;上述赔偿款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7)上述承包人的罚款和赔偿款,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内容现修改为“(5)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2000元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其他施工人员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1000】元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方可离开现场。无论发包人、监理人同意与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计收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更换其他施工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计收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6)因承包人原因,施工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按4.1.10.1款的约定或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安排到位,每台每延期一天到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如施工中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经允许擅自临时外调或退场,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台·天;上述违约金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7)上述承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不足扣减的,承包人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22.1.2条款”中“(7)上述承包人的罚款和赔偿款,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内容现修改为“(7)上述承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不足扣减的,承包人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23条款 ”增加内容如下:
23.索赔
23.4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提出时间不受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限制,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赔付金额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招标人: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泉州润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01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