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01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咸宁国际陆港物流园配套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名称)咸宁国际陆港物流园配套道路一期工程EPC (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关于“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节“2-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相关疑问。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P208页“2-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中备注说明:“如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影响工程进度,而要求投标人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的,投标人应当填写此表”。
疑问: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投标人流动资金提具体要求,针对投标文件“2-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中内容是否可全部填写“/”,还是需要提供其他额外证明要求。
澄清内容:本项目对投标人流动资金不做要求,针对投标文件“2-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中投标人填写内容可全部填写“/”。
2.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部分”相关疑问。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P64-P65页:
(1)其中“2.2.1分值构成”条款中资信业绩部分为15分,而“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条打分项共计分值为14分。
疑问:(1)资信业绩评分具体分值是15分还是14分,若是14分,还望明确具体的分值分配。
澄清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部分15分无误。请各投标人认真研读“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3.关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件”“14.1合同总价、施工图预算第三方审核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相关疑问。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159页,“本项目总设计费用以本项目工程费用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数,结合本次设计费用投标下浮率计算,计费依据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
疑问:因《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10号文件已正式废止,是否可替换为“本项目总设计费用以本项目工程费用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数,结合本次设计费用投标下浮率计算,计费依据按照湖北省相关最新政策要求执行,具体参照《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厅头【2023】936号)文件规定。”
本调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项目后续所有勘察设计费用的核算、支付等相关事宜,均严格按照《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厅头【2023】936号)文件要求执行,原相关条款内容不再适用。
澄清内容:因本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设计费计费依据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故本项目总设计费用计费依据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4.关于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范围的相关疑问。
因本项目未组织现场踏勘,现疑问如下:
(1)是否可以提供项目沿线地质勘察资料,同时现场场平后标高能否提供。
(2)货场南路的箱涵与搅拌桩是否在招标范围内;
(3)当前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完成;
(4)场东路、货场西路、王家祠路与G107国道的平交口设计和施工是否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澄清内容:(1)项目沿线地质勘察资料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请各投标人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现场场平后标高各投标人可自行踏勘。(2)货场南路的箱涵与搅拌桩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3)当前红线范围内征地工作已完成,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4)场东路、货场西路、王家祠路与G107国道的平交口设计和施工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招标文件仅对以上相应内容予以澄清,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咸宁高新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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