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2024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dycg202510-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定远县2024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问题1:关于“检测报告”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质疑
回复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报告均与产品安全、环保及功能性直接相关,符合合同履行需求,具体依据如下:
一、幼儿用品安全合规性要求
1、如招标文件中对“幼儿桌椅”“大树几岁了”等产品要求提供甲醛、甲苯去除率及可迁移元素检测报告,系依据《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QB/T 2761-2024)及《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2-2014)。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采购活动应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优先采购符合环保、安全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是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
二、设备类产品功能性验证
1、如“直饮饮水机”要求提供水质检测报告(菌落总数≤50CFU/mL、重金属限值等),系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点明确规定,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检测报告是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的证明。
三、检测报告的合理性
1、所有检测报告均要求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未设置检测报告门槛。
2、说明:检测报告的“对样品负责”属性不否定其在招标阶段的合理性,招标文件通过检测报告筛选合格供应商,属于采购人依法行使其权利。
问题2:关于特定证书及社保要求的质疑
回复2: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证书及社保要求均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未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
一、证书的关联性
证书要求系为证明投标人履约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书,旨在确保投标人具备符合项目需求的专业服务能力。
二、要求的合规性
1、要求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系为验证拟派人员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从而保证项目执行过程中人员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直接相关。
2、评分标准的合规性
每项证书对应2分(满分1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设定"必须满足"条件,符合"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同一人员持多证不重复计分,避免了评分虚高,符合"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证书要求属于"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符合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禁止性规定。
问题3:关于公平竞争的质疑
回复3:一、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招标文件未指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所有检测报告及证书要求均面向市场通用标准,允许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例如,检测机构可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未设定地域或行业限制。
二、二次招标的合规性
二次招标系因首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依法重新组织。公告内容及技术参数与首次招标未保持一致,评分方案、技术参数等均发生变化。
招标文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及安徽省相关文件要求,未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质疑人提出的“检测报告无关性”及“特定证书壁垒”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采纳。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地点等其他信息均不作改变,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并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定远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
联系人:陈灯荣
联系方式:0550-49986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中宸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包公路万汇龙2幢2210室
联系人:蒯振武
联系方式:15551819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灯荣、蒯振武
电 话:0550-4998679、15551819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