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对第二次澄清公告的第23条:“招标文件P60 “10.4.1 变更估价原则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将 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措施费除安全文明外,其他措施费结算时 不作调整。” P62 “12.1 (2)措施费除安全文明外,其他措施费结算时不作调整,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与分部分项工程 量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无关,不再调整。”此处是否仅指总价措施费结算时不调整。 ”和第81条:“招标文件附件专用合同第10.4.1条约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将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措施费除安全文明外,其他措施费结算时不作调整。是否理解为单价措施费及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其他措施费包干?”的回复作如下调整。 答:单价措施费按实结算,总价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据实调整。总价措施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其他总价措施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2.本项目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2026年1月27日上午9:30调整为2026年1月28日上午9:30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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