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①、②要求:
①设计单位资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a、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b、具备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和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②施工单位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投标人中的施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壹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资格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或具备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如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则无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 B 类证;
(4)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壹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本施工单位注册;
(5)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有效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6)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7)投标人(含成员单位)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2025年4月-2025年7月内任意一个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以及劳务关系证明(如劳务合同等)。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B)设计业绩要求: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建安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的工程设计业绩;
(C)施工业绩要求:以施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的工程施工业绩 ;
业绩有效期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数值为准);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要求。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无
(B)设计业绩要求:无
(C)施工业绩要求:无
业绩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载明的数值为准);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要求。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3(6)、3.3(7)、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其他要求:
3.8.1信用要求:①根据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规定,经查询,未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未被限制投标的。②未被兴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停止投标资格的。
3.8.2投标人应自行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图纸等资料,下载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开始,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8.3本项目由兴化市住建局履行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电话:0523-8051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