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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心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其他 202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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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12250040-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中心医院

采购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61号

供应商(乙方):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其他医药品详见采购文件,实际为分批次送货,根据中标单价按照实际重量据实结算。175

合计金额小写:5000000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500万元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包装:大袋包每袋200g,运输方式:厂家直配

3.质量要求

1、乙方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相关规定要求;药品来源合法合规,动物类药材要附相关的批准证明材料。

2、乙方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或湖南省制定的相关政策标准;供应的所有品种均需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

3、乙方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外包装标签上须标示有备案号、名称、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保质期、贮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乙方应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使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提取用原料的饮片、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和终产品的成品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同时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提供每一送货批次中药配方颗粒的质检报告。必要时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所使用的设备、包装材料等须符合行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

6、甲方每月对在库中药配方颗粒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发现非甲方储存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仍可以采取退换货处理。

7、乙方投标提供的样品作为每次履约验收的标准,供应产品质量不得低于样品质量。

4.售后服务

一、退换货、不合格品服务承诺

1)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中国药典的药品。

2)质量保证期:我司承诺产品的免费质保期为二年,所供药品的有效期,自送该药品到贵院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对接近有效期的药品我司保证无条件更换。

3)为保障医院业务发展,保证临床专科用药、临时用药、特需用药的需求,新增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按贵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交院方讨论通过后按计划供货。如果国家相关政策变化,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品种变化,我公司在1个月内积极清退相关品种。

4)我司承诺对于近效期及不动销品种的库存由我司负责处理并免费退换货,医院零损失。

5)为保证医院临床用药需求不短缺,特制定医院用药基本目录,建立采购数据库,根据医院用药情况,建立合理的库存。

6)近效期药品免费更换为远期新产品,或退货处理。

7)合同到期,院方所有我方的库存中药可退货处理

8)药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出现吸潮,结块,等影响药品质量情况发生时,我公司提供更换或赔偿。

9)我司所供应药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相关标准。并签订《药品质量保证书》,我司违反本约定的,承担更换药品、退货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我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医院其他损失的,我司将据实赔偿。

10)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有效期、质量不达标、不符合采购计划等不合格中药配方颗粒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我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在 24 小时内进行更换,且不得影响采购人的临床应用。

二、缺货处理方案

发生缺货时,我公司及时自有货仓库紧急调货,自货源充足医院协调调货;分析缺货原因,组织采购、生产、物流等部门补足缺货;就缺货情况进行分析,对用量大品种进行合理排产增大库存,保证医院用药。

退换货方案:我司所配送药品在医院积压、滞销、破损和距离失效期3个月以内的药品,我司无条件提供退货服务;

业务授权代表接到医院退换货通知后立即响应,4小时内赶到医院对接相关手续,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医院零损失。

其他情形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货:

(1)与客户合作终止或即将终止,无条件给予退货。

(2)因产品质量问题,一经确认无条件退货;

(3)近效期产品不得发往医院,如出现不符合效期规定的发货,可无条件退货;

(4)要错货无条件退货;

(5)发错货无条件退货;

(6)系统性错误:系统价格变更、药品条码信息误差等导致的退货,无条件退货;

(7)如产品有发霉、虫蛀、过期、残缺等,无条件退货。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在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确保药品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因此,在中药配方颗粒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验收不合格药品、药检部门规定不允许销售的药品,院方如数退货,业务授权代表接到医院通知后立即响应,2小时内赶到医院对接相关手续,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医院零损失。

以下为验收不合格产品处理方案

一、不合格产品的发现与初步处理

1.验收过程中的严格检测: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的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检测。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验收并做好记录。

2.初步隔离:将不合格品从合格品中分离出来,进行初步隔离,防止其与其他产品混淆。

3.通知相关部门:将不合格品的情况及时通知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以便他们采取相应措施。

二、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

1.退货处理:对于已包装的验收不合格产品,应按照退货流程进行处理。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协商退换货事宜。退货时需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运输过程中不受二次污染。

2.销毁处理:对于无法退货的验收不合格产品,如包装破损严重、过期等,应进行销毁处理。销毁过程中需遵循环保原则,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原因分析:对不合格品进行原因分析,包括生产环节、储存环节、运输环节等,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4.报告与记录: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验证,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四、预防措施与持续改进

1.加强质量控制:加强产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完善检测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的质量要求。

3.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操作水平。

4.持续改进:根据市场反馈和消费者需求,不断改进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5.建立奖惩机制:对在产品质量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员工进行惩罚和教育。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5.其他要求

1、配送时限:乙方收到甲方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订单起一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达到医院指定地点;紧急采购乙方应在2小时内配送到指定地点,节假日照常配送,其他临时需求购买的药品做到即买即送;配送时限达标率(按时限要求配送药品次数/同期应配送药品总次数*100%)不得低于95%。

2、配送安全要求

2.1 乙方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养护措施进行包装(除对包装另有规定)配送,统一标识,防止中药配方颗粒在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变化、损坏或丢失。对需采取冷藏等特殊措施的中药配方颗粒要按照质量管理规范流程实行专件、专箱护送交接。如有破损、缺损、包装不完备等中药配方颗粒应及时调换。

2.2 甲方在接收中药配方颗粒时,会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验货确认。要求配送的配方颗粒质量合格率为100%,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效期预留时间不足2/3有效期期限、质量不达标、不符合采购计划等不合格中药配方颗粒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在 24 小时内进行更换,且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

3、配送品种要求

3.1 乙方确保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配合甲方做好相关采购、质量监管工作。保证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等)。

3.2 乙方按甲方的药品采购计划供应中药配方颗粒(包括品名、产品质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数量等)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时,必需征得甲方同意。配送计划的执行率(配送的品种数/同期药品采购订单的总品种数*100%)不得低于95%。

3.3 为保障甲方业务发展,保证临床专科用药、临时用药、特需用药等需求,新增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必须按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审批流程后按甲方提供的计划供货。

(四)伴随服务要求

1、乙方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现场搬运及入库服务,并提供中药配方颗粒开箱、分装的用具。

2、乙方为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及培训服务。

3、乙方需有完善的中药配方颗粒调配解决方案,包括对接医院信息系统:配方颗粒智能调配机能够与我院HIS系统对接,可以从HIS系统中提取患者处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处方号/住院号,处方的用药明细,并能自动换算成颗粒的质量,相关信息需保存一年以上,并随时能调取相关资料;提供配套的配方颗粒智能调配机并对调剂场地进行相应的改造确保调配机正常使用,要求:调剂主机数量≥2台,主机调剂头≥4个,单次调剂最大可调剂数≥14剂,药柜容药量≥400种;调剂主机能够集成处方下载、颗粒识别、语音提示、自动制袋、自动调剂、自动封袋、处方信息打印和药瓶颗粒库存管理功能;药柜有智能标识,能快速的识别位置;调剂流程设计合理,能保证调配过程中配方颗粒质量的稳定、安全、有效;且响应服务时间≤60分钟(即自患者支付费用后根据处方剂量和服用要求进入颗粒调配流程到配方颗粒发放给患者的时间)。

4、乙方应承担配方颗粒消耗(含损耗)、调剂及配送服务在内的所需人员/设备/包装耗材/软硬件等所有费用,任何相关的服务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5、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者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协助甲方做好在库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管理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方颗粒智能机的调配操作、配方颗粒机的日常养护,简单的故障排除,协助管理配方颗粒的储存,并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中药配方颗粒养护、质量等相关档案。

6、乙方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承诺,有对甲方中药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以及定期沟通的方案,在承担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供应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甲方中医药文化建设需求及中药学学科发展。

(四)相关责任要求

1、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除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有问题的中药配方颗粒外,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赔偿款由乙方支付或从药品货款中扣除。

2、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不符合供货服务要求或未按伴随服务要求满足甲方需求的,除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外,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并从药品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整改三次后仍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以后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相关项目招标。

3、合同执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中药配方颗粒库存不足或者无库存等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给甲方供货,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款由乙方支付或从药品货款中扣除。

4、 因各级药检部门抽检中药配方颗粒所产生的费用、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验时送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赔偿款由乙方支付或从药品货款中扣除。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约定单价,据实结算,详见“标的信息”

2.付款方式:

分期

序号

付款条件

达到付款条件起X日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1

验收合格并开具发票

60日

每月付款一次,按发票金额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北盛分理处(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18014701040000066)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急需药品乙方应在2小时内配送到指定地点,节假日照常配送,其他临时需求购买的药品做到即买即送。配送时限达标率不低于95%。

交货地点:长沙市中心医院中药房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2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严把中药配方颗粒验收入库关,乙方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到甲方药库后,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甲方用药计划配送单进行验收入库,并做好记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须保证生产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对所生产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提供齐全的质量、资质、检验生产批件、备案资料、合格证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中药配方颗粒必须按照标准养护措施进行送货,以防止中药配方颗粒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变化、损坏或丢失。如因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等原因所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货物拒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提供的配方颗粒每出现1次质量问题,除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外,还需支付招标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款,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罚款金额;累计出现质量问题达5次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以后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相关项目招标。

4、乙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患者治疗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损失和赔偿外,还需支付甲方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款。甲方每季度统计配方颗粒配送时限达标率和配送计划的执行率,如低于95%,每低于目标值的1%(即94%),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季度应付货款金额的1%作为罚款(以此类推),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罚款金额。

5、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协商不成的,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局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执行期内,如国家政策对本类项目有调整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挂网采购或者实行集采等情况,甲方依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落实国家政策的相关要求。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做相应调整或终止合作,甲方对乙方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为政府采购制式合同,具体合同条款约定以附件合同为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陈智毅法定代理人:沈帆顺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周丹

附件列表

  1. 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合同(8月15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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