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强化保险费率管理,真正执行“报行合一”监管规则,《通知》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非车险业务,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工程保险等各类业务。而此次专门就非车险业务发布监管新规,核心是确保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落地。所谓“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执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保持一致,不得通过虚列费用、拆分保费等手段突破备案标准,其目的就是规范约束非车险业务经营行为,确保其始终运行在合规、健康、可持续的轨道上。
具体看,《通知》确立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监管新规,将在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非车险业务走上规范发展轨道。由于《通知》最核心的监管要求是确立了“报行合一”监管措施,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实际执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保持一致,不得通过虚列费用、拆分保费等手段突破备案标准,有利消除保险机构在营运非车险业务上的任何打监管“擦边球”企图以及在拓展非车险业务上可能存在的各种侥幸心理,能够真正督促保险机构在营销非车险业务时坚守监管底线。同时,也会将确保非车险费率、非车险业务条款等当着保险行业统一行动“指针”,自觉遏制非车险“阴阳条款”、费率随意突破等乱象,为整个保险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其次,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保险业务整体效益提升。当前,保险机构非车险业务费用由于缺乏严格约束的监管措施,“随意”突破监管备案标准的情况比比皆是,导致非理性竞争,进而出现费用水平过高、持续承保亏损、应收保费居高不下等问题。而《通知》的发布,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严格要求保险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尤其要求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预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这样可以促进保险机构在非车险费用上严格管理、精打细算,确保费用支出规范化、科学化,使费用支出与非车险业务增长保持在一个合理区间。如此,不仅有助于遏制过度依赖渠道、中介漫天要价等乱象,规范市场行为,也将推动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销售管理和整体经营理念上的转型,对改善非车险业务长期亏损的状况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功能。过去,保险机构为在非车险业务竞争中占据优势,不惜采用“内卷式”竞争手段,甚至在未收到实际保费的情况下为客户打印保单发票,导致非车险应收保费居高不下,账龄超一年的比例较高。这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稳定性,还因缴费义务与保险责任不匹配引发大量理赔纠纷,损害了保险机构的社会形象和消费者权益。《通知》发布后,严格要求“见费出单”,即保险公司只有在全额保费入账后才能打印正式保单。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内耗式”竞争,规范了保费收入管理,大幅减少了应收保费,化解了保险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双方的良性互动。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