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32025ZJ100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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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金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4 |
挂牌价格 | 5,232,664.3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7-16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终结。3.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4.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金华产权交易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5.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6.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7.本次标的转让项目原股东均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8.受让方须在受让前自行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尽调,并对标的企业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受让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受让方承诺独立承担,转让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转让标的为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1%股权,其中转让方1-浙江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股权,转让方2-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若项目产生溢价,则双方转让价格按转让底价占比进行同比例溢价确定。受让方受让后,与浙江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股权交易合同》。2.转让方1-浙江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股权,认缴其注册资本21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1-浙江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1050万元;转让方1-浙江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持有的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股权所认缴的出资700万元人民币截止评估基准日已完成实缴350万元,剩余35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完成实缴;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剩余35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转让方2-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8%股权,认缴其注册资本29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2-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1450万元;转让方2-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持有的金华菁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所认缴的出资350万元人民币截止评估基准日已完成实缴175万元,剩余175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未完成实缴;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剩余17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3.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股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5.其他未尽事项详见附件《股权交易合同》(样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