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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影像科西门子CT等四台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贵阳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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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D6W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影像科西门子CT等四台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D6W001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影像科西门子CT等四台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云南骁昀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辖区天宇盛苑4-A幢18层180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评分表”(招标采购文件第27-28页):

“服务团队人员(2)其他人员:①投标供应商提供1名西门子DR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的得4分,提供1名西门子CT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的得4分,提供1名联影CT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的得4分。满分12分。(注:工程师须具有本项目中所有设备的生产厂家原厂培训资质且为投标供应商在职人员);”

“服务团队人员(2)其他人员” 中要求 “提供西门子 DR、西门子 CT、联影 CT 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以限定品牌“原厂培训” 作为唯一资质判定标准,排除了具备同等专业能力的限定品牌外有过专业培训资质工程师,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具有显著排他性;

质疑事项二:关于“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2.评分表”(招标采购文件第28-29页);

维保服务授权:投标供应商提供所有设备品牌厂家售后服务授权,提供齐全、有效的授权书的得 5 分,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符要求的不得分。注:提供有效授权书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提供原件进行核查,无法提供的按虚假投标处理)。

“维保服务授权”要求“提供所有设备品牌厂家售后服务授权”,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分加分条件,与维保服务核心需求无实质关联,人为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具有明显倾向性,排除了无厂家直接授权但具备合格维保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一:

1.维保服务的核心需求是保障设备稳定运行,其关键在于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实操经验及应急处理水平,而非 “原厂培训” 这一固定且形式化标签。当前国内影像设备维保领域,已形成完善的第三方专业培训体系,如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颁发的维保培训证书,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医疗器械维修师职业资格证书,还有各影像设备生产厂家的各种产品技术培训等资质结合丰富的实际维修、维保经验才能有效证明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市场上大量第三方维保企业的工程师,也不排除接受过各大型影像品牌专业培训,通过一定的经验积累及实际维保工作,均具备各品牌影像类设备的维保能力,但仅通过要求西门子、联影的品牌培训资质作为门槛,有严重的排他性。

2.该参数限定 “原厂培训”,实质是将供应商资质与设备厂家的合作关系绑定,变相指向仅能获得原厂培训资源的供应商(如厂家直接维保、特定合约代理商),导致其他具备合格维保能力但无原厂培训渠道的第三方维保企业无法获得该部分 12 分的评分,直接丧失竞争优势。据行业数据显示,第三方维保企业占据国内影像设备维保市场份额的 40% 以上,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专业的技术团队和高效的服务响应,该参数的设置直接将这一重要市场主体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人为缩小竞争范围,违背了政府采购 “择优选择” 的核心原则。

3.该参数要求同时提供西门子 DR、西门子 CT、联影 CT 三类原厂培训工程师,进一步加剧了排他性。不同品牌厂家的原厂培训资源具有封闭性,多数厂家仅向自有维保团队或核心合约代理商开放培训权限,普通第三方维保企业难以同时获取多品牌原厂培训资格,该要求实质为特定供应商 “量身定制”,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二:

1.设备品牌厂家的售后服务授权,本质是厂家对合作商的商业授权,并非衡量维保服务能力的法定或行业标准。维保服务的核心能力体现为技术团队专业水平、备品备件保障能力、应急响应速度及维保质量控制体系,而这些能力与厂家授权无必然关联。实践中,许多专业第三方维保企业虽未获得厂家直接授权,但通过建立标准化的维保流程、储备齐全的备品备件、培养核心技术团队,已实现对西门子、联影等主流品牌影像设备的全流程维保服务,且在服务价格、响应速度、个性化方案等方面更具优势,其服务质量已得到众多三甲医院的认可(可提供国内多所三甲医院与第三方维保企业的合作案例佐证)。

2.该参数将 “厂家售后服务授权” 作为得分加分条件,直接排除了无厂家授权的第三方维保企业参与竞争,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若仅允许有厂家授权的供应商参与,可能引发垄断性报价,导致采购成本上升,损害采购人的经济利益。同时,单一来源的服务供给可能导致服务质量固化、创新不足,无法满足采购人对维保服务多元化、高质量的需求。

3.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来看,本项目采购的多品牌、多台设备打包维保服务,而非设备特意指定单一品牌原厂的专属服务,采购人的核心诉求是通过合理价格获得优质、高效的维保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实质关联,属于冗余且不合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及分析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涉两项参数均以非核心需求的形式化条件限定供应商资格,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该条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原厂培训” 限定与 “厂家售后服务授权” 要求,均与维保服务的核心需求(设备稳定运行、故障快速解决)无实质关联,且指向特定品牌厂家的合作供应商,符合上述条款中 “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 的情形。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保服务授权” 要求将厂家售后服务授权作为评分必要条件,违反了该条关于禁止以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的强制性规定。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等实施不正当干预。” 案涉参数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市场主体准入,属于对市场准入的不正当干预,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及分析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涉两项参数均以非核心需求的形式化条件限定供应商资格,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该条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原厂培训” 限定与 “厂家售后服务授权” 要求,均与维保服务的核心需求(设备稳定运行、故障快速解决)无实质关联,且指向特定品牌厂家的合作供应商,符合上述条款中 “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 的情形。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保服务授权” 要求将厂家售后服务授权作为评分必要条件,违反了该条关于禁止以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的强制性规定。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等实施不正当干预。” 案涉参数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市场主体准入,属于对市场准入的不正当干预,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请求:请求:综合全部评分表评分参数,结合行业历史公开招标挂网数据,该参数有明显的指向特定供应商及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申请要求采购方酌情结合实际项目需要,以期重新拟定相对公平、公共的采购参数为感!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 复:

回复1: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一、具体服务内容”,本项目主要的服务内容为对采购单位现有的西门子DR Aristos VX 影像设备、联影 uCT 550+影像设备、西门子 CT 影像设备及西门子 DR FuSion MAX 20014 影像设备 4台设备提供维保服务,上述设备均为昂贵的精密设备,需365天正常运行,确保采购单位相关检测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为患者提供及时的诊断服务。不同品牌的设备存在差异性,为确保维保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以上4台设备提供优质的维保服务,要求维保人员须接受过厂商的维保培训,且为所投单位的在职员工。该条件非资格要求,仅作为本次采购的加分项,未对任何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该评分因素不作调整。

回复2: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一、具体服务内容”,本项目主要的服务内容为对采购单位现有的西门子DR Aristos VX 影像设备、联影 uCT 550+影像设备、西门子 CT 影像设备及西门子 DR FuSion MAX 20014 影像设备 4台设备提供维保服务,上述设备均为昂贵的精密设备,需365天正常运行,保障院内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为患者提供及时的诊断服务,维保时所涉及的零配件必须通过正规途径获取,不得有二手或伪劣配件。而且联影 uCT 550+影像设备维保时需输入原厂口令才能进行操作,原厂口令则需要具有原厂厂商授权的单位才能获取,口令来源具有合法性。该条件非资格要求,仅作为本次采购的加分项,未对任何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该评分因素不作调整。

实事依据:

实事依据1: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评分表”(招标采购文件第27-28页):“服务团队人员(2)其他人员:①投标供应商提供1名西门子DR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的得4分,提供1名西门子CT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的得4分,提供1名联影CT原厂培训在职工程师的得4分。满分12分。(注:工程师须具有本项目中所有设备的生产厂家原厂培训资质且为投标供应商在职人员)

实事依据2: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2.评分表”(招标采购文件第28-29页);维保服务授权:投标供应商提供所有设备品牌厂家售后服务授权,提供齐全、有效的授权书的得5分,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符要求的不得分。注:提供有效授权书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提供原件进行核查,无法提供的按虚假投标处理)。

如贵公司对以上回复不满意,可在质疑回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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