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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雨花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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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CS-202609070006-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机关大院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怡鑫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56号厂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雨花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无项1315000
 合计金额小写: 31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品目编码

C23120301

品目名称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标的

雨花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标段一)

服务范围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指定的地点。负责中心37台车辆(含新能源车)及设备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保障甲方车辆及设备能正常开展各项公务业务。如甲方车辆设备数量发生变动,预算不做调整。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15,000.00/年),具体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年总维修费不超过合同金额。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标准要求

1.1.1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乙方应具备够涵盖本项目涉及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1.1.2 为保证及时响应,乙方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维修场地(不包含办公室、接待室、停车坪、仓库等)800平方米以上、停车坪在200平方米以上。

1.1.3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乙方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维修的设施设备。

1.1.4 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乙方须提供满足甲方车辆维修所需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

1.1.5 为保证充足的服务人员,乙方至少配备汽车机械维修工、汽车电器维修工、汽车检测工、汽车钣金工(汽车车身整形修复工)、油漆工(汽车车身涂装修复工)。

1.1.6 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1.1.7 乙方对甲方车辆情况(包括数量、型号、年份)等情况的了解直接按招标文件上甲方联系方式电话了解或自行踏勘。

1.1.8 乙方须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

1.1.9 乙方能免费提供车辆各项代办服务。

1.1.10 乙方须承诺:中标后,甲方在合同签订前对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则取消中标资格,甲方将上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服务规程

1.2.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委托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1.2.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委托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1.2.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向甲方报送。

1.2.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1.2.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配合甲方记录好公里数,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1.3项目技术要求

1.3.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1.3.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1.3.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1.3.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1.3.5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委托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1.3.6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1.3.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3.8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3.9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0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3.11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3.12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3.13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3.14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3.15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由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需配备的人员包括:汽车机械维修工、汽车电器维修工、汽车检测工、汽车钣金工(汽车车身整形修复工)、油漆工(汽车车身涂装修复工)。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应具备够涵盖本项目涉及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2为保证及时响应,乙方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维修场地(不包含办公室、接待室、停车坪、仓库等)800平方米以上、停车坪在200平方米以上。

3.3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乙方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维修的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

上述相关文件及标准如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的文件及标准为准。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以约定优惠率进行结算,本项目每年最高限价为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15000元)。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政园支行(长沙市怡鑫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00255077308013)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01 —— 2027-07-3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提供履约验收书及个人验收单。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9.1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甲方经济、人员损失的,乙方要全部赔偿。

9.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甲方同意认可。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 约定项目是否全部完成 核对合同 / 维修工单列明的维修、更换、保养项目,确认无漏项;未约定项目不得擅自维修、更换配件。
  2. 故障是否排除 试车、检测,确认报修原有故障消失,车辆功能恢复正常(动力、制动、转向、灯光、空调、电控系统等)。
  3. 新增故障确认 验收时检查是否产生维修导致的新故障,如有,由维修方负责处理。
  4. 维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①核对维修项目、更换配件;②试车确认故障消除;③清点随车物品、旧件;④核对维修清单、票据及质保资料。维修增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无偿返修。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单,车辆交付甲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0.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10.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10.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4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甲方同意认可。

10.5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甲方经济、人员损失的,乙方要全部赔偿。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政府采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维修材料、配件等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相互协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其他未列明条款按政府采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车辆在维修期间和接送车期间,乙方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不得私自挪用维修或年检车辆,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甲方送修车辆擅自转厂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

6.甲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办理车辆保险理赔事宜。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8.其他未列明条款按政府采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行业维修技术标准,经 2 次返修仍无法排除故障的,甲方有权选择:①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款,承担甲方拖车、替代性交通等损失;②减免维修费用并继续免费维修。因维修施工造成车辆新增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无偿修复并赔偿相应损失。

2.乙方擅自更换合同约定以外配件、虚报维修项目、虚增工时,或未经甲方书面确认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增项费用,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应按该部分涉及金额的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车辆损坏的另行赔偿。

3.乙方丢失、损毁甲方随车物品、配件,或未按约定返还换下旧件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4.在质保期内,因乙方维修施工、配件质量问题引发故障,乙方应免费返修,并承担甲方合理施救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 本合同项下维修项目实行清单计价,合同预算金额为预估金额。维修实施前,乙方提交维修方案、配件清单、工时报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新增维修项目、配件更换,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2. 维修过程中,拆解后发现隐蔽故障(拆解前无法通过外观、电脑检测发现的内部损坏),乙方须立即暂停施工,书面告知甲方故障情况、预估新增成本、维修必要性,提交增项签证单。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相关费用纳入结算;甲方不同意增项的,乙方仅完成原约定项目,不得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拆装复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配件价格、工时费按合同约定的定价标准执行;合同已有约定的,不得擅自涨价。因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配件价格变动的,乙方应提前书面提交调价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无确认文件甲方不予补偿价差。
  4. 结算时,仅对甲方书面确认的维修项目、配件、工时予以成本补偿;乙方自行施工、擅自更换配件产生的成本,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其他未列明条款按政府采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2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乙方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⑥无理由或技术力量不足延误维修进度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刘艺法定代表人:周树祥
委托代理人:杨彦委托代理人:周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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