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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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280,314.17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房建施工-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 九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152 页资信标的“一、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中“类似项目业绩(如有)”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投标人在近 3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交工验收证明/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载明的验收或完工时间为准)承接过 1 项单项合同金额为 900 万元(或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修改为: 投标人在近 3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 1 项单项合同金额为 900 万元(或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本次修改仅针对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条件按招标公告执行。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格式的,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2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