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水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
项目编号 | WH070FJ25SG0476 | |||||||
标段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水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
标段编号 | WH070FJ25SG0476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清水街道办事处 |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春江路188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杨德志0553-8291082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天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3栋2楼201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杨非凡13365710791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5年08月21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创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元) | 3792256.81 | |||||||
项目负责人 | 朱飞成 | |||||||
证书编号:皖1342020202102525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工期(天) | 9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聚林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元) | 3792379.06 | |||||||
项目负责人 | 刘大进 | |||||||
证书编号:皖1322008200901585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工期(天) | 9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湾池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元) | 3792478.39 | |||||||
项目负责人 | 张永海 | |||||||
证书编号:皖1372012201301753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工期(天) | 9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样本值单位: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殷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振坦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城兴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皓德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滨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华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大周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创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庆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湾池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聚林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欣丰建设有限公司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