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海城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1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381-02003
项目名称:海城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82044
最高限价(元):382044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目,及时办理保费缴纳、理赔、事故全程跟踪涉及的有关事宜。
2、供应商应为采购单位开通 VIP“绿色办事通道”,当遇到重大紧急赔偿事件时,供应商可提供紧急到场、优先处理、快速理赔等 VIP 服务。
3、保险事故办结后要及时将结案信息及手续送交采购单位对接人员。
4、按照每人每年缴纳保费,随时增加人员随时参保,不得拖延。
二、保险内容包含:雇主责任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附加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B)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调整如下:
| 残疾程度 | 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 二级伤残 | 90% |
| 三级伤残 | 80% |
| 四级伤残 | 70% |
| 五级伤残 | 60% |
| 六级伤残 | 50% |
| 七级伤残 | 40% |
| 八级伤残 | 30% |
| 九级伤残 | 20% |
| 十级伤残 | 10% |
保障项目: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0000元;
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10.00%,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
按照《责任保险附加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B)》:
保障项目:人身伤亡比例调整责任,保险金额:¥200000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0000元;
误工补助每天¥100元,每年累计赔付180天,单次累计赔偿天数90天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在财政预算保证且采购单位对成交供应商服务认可、满意的前提下,合同有效期可顺延一至两年。顺延合同须每年由甲乙双方续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2月26日01时00分至2026年01月04日23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1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侧)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2〕36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和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辽宁政府采购网网站客服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自身负责。 2、本项目供应商可以不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和开启响应文件活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过程中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解密电子文件(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因解密超时而造成供应商投标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 3、供应商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响应文件外,还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邮寄的方式 提交备份电子响应文件1份(U盘存储)至辽宁万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 注意事项: ①供应商须保证备份响应文件与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 ②供应商的备份响应文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同时应对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加密,未进行加密的自行承担泄密风险,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 ③供应商须保证备份响应文件能够正常打开,如因不能打开或未递交备份响应文件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视为放弃投标。 ④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⑤邮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到付。 4、本项目开标采用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开标,参与开标的供应商需使用“腾讯会议”APP收看网上直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提前下载并进行注册,参加开标会议时登陆“腾讯会议”APP(对于未参加网络直播会议的供应商视为默认认同会议的程序及内容,相关供应商不得事后对会议的程序提出任何异议)。 5、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代理公司通知后自行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二次报价。开标当日应保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通讯畅通,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答疑采用远程答疑(电话开免提方式),评审结果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 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本项目的相关事宜是否有变化,请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自行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中的相关信息。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城市公安局本级
地 址:海城市兴海大街176号
联系方式:0412-33220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万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中基财富广场小区12#楼7号网点
联系方式:0412-3539999
邮箱地址:1911612666@qq.com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万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81129010121009239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官振朋
电 话:0412-3539999